应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迎送列车(上山、下河检查时除外),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薄内。
4.看守人员在接班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饮酒;交班者应将值班时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向接班者介绍清楚,清点工具备品,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5.执行雨量警戒时,Ⅰ、Ⅱ级防洪地点每班应派2人执行雨中、雨后看守,1人负责巡线,1人负责与驻站联络员、司机实行联控,两人用对讲机进行联络。
6.看守点所在线路工区工长每周、所在线(桥)车间主任和段包保干部每月要会同看守人员对看守点的病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段防洪检查和秋季设备检查要会同看守人员进行联合检查,仔细了解看守点病害的变化,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7.在加强看守的同时,看守人员还要定期做好砍除看守范围内的杂草、修理上山(下河)检查道路、清理看守范围内排水设备和整理线路外观等小补修工作。
8.看守人员必须于每天16时前将看守点的当班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小补修工作内容、病害变化情况等向工务段调度汇报。
第五节 防洪储备料具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工务段要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汛期可能发生水害的分布情况,储备足够的抢修料具。各工务段、建设指挥部要调查了解沿线地方厂矿企业、私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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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所拥有的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大型抢险机械,掌握其拥有的机械型号、数量、状态、存放地点,根据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关协议,明确联系方式,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能及时投入水害抢修(铁路沿线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见附件6)。
第六十条 各电务段、通信公司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信号、通信电缆和水害抢修设备,确保水害抢险的需要。水电段要储备足够的发电、照明、供水设备,保证水害抢险供水、供电。各机务段要配齐救援列车备品,当发生水害事故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确保救援列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水害事故现场救援。
第六十一条 防洪储备料具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防洪备用物资应随使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方可纳入分配计划,具体使用情况报防洪办。
第六节 防洪抢险路料及车辆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防洪备用车辆和所装材料的数量、存放车站每年在集团公司防洪工作通知中发文公布。各工务段要及时提报路料装车和路用平板车计划,防洪路料要到采石场监装,确保质量、数量符合要求(防洪抢险路料车存放地点表见附件7)。
第六十三条 调度所要根据装车、用车计划及时发布扣车调度命令,车站和车辆段要根据调度命令及时扣下符合定检要求的车辆,并将扣下的路料车车号报相关车辆段调度,车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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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所扣车辆距下一定检(厂修、段修及辅修)到期时间均不得少于7个月,车站货装部门要监督路料装载情况,防止偏载。
第六十四条 防洪抢险路料挂运前由列检负责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才能挂运。
第六十五条 驻站公安负责防洪抢险路料车辆的看守,确保车辆零配件不被盗。
第六十六条 各工务段的防洪路用平板车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料具,与本单位的轨道车连挂,接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按集团防洪办的要求将轨道车停放在指定车站待命。
第七节 防洪抢险队伍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汛前应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铁路防洪技术、铁路防洪应急预案、水害应急处置、防洪抢险经验和教训等。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防洪实际在汛前组建一定规模的防洪抢险队伍(防洪抢险劳力储备统计表见附件8),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队伍进行汛前防洪抢险演练,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增强演练的针对性,注重演练效果,确保通过演练提高防洪应急水平。演练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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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普速铁路雨量(洪水)警戒制度
第一节 降雨预警
第六十九条 汛期,集团公司和工务段两级防洪办要24小时派人值班。每天跟踪中央气象台8:00、14:00、20:00发布的3次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通过分析气象云图、雷达回波图,掌握管内降雨趋势,提前发布降雨预警通知。同时结合内蒙古专业气象台的暴雨预警通知,对管内降雨过程、范围和可能发生的水害类型进行分析,即时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第七十条 当管内可能出现暴雨及以上天气过程时,集团防洪办要提前发出降雨预警通知,调度所要根据降雨预警通知及时发布降雨预警调度命令,通知降雨范围内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应对强降雨的准备。
第七十一条 各工务段接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要认真分析管内的降雨强度、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水害,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防洪办。
第七十二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启动应急响应,包保干部、地面检查人员、添乘检查人员、防洪重点地段和重点设备的监护人员要提前到位。预报大雨及以上雨情,机务运用干部要对出勤司机进行传达,并按照要求进行添乘指导。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降雨警戒分为出巡警戒、限速警戒和封锁警戒。警戒范围为雨量报警点与相邻雨量观测点(含相邻工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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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区段,当终端雨量观测点报警时,警戒范围为相邻雨量观测点至线路起(终)点。执行降雨警戒时,雨量报警点辖区内的工务线路工区(含中途工区)要向车站派驻站联络员,并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执行限速警戒时需登记清楚限速区间、车站站内、起止里程及限速值,执行封锁警戒时需登记清楚封锁区间。工务出巡(看守)人员要带齐信号备品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第七十四条 段界相邻的雨量观测点报警时,由发出雨量报警站点的工务段调度负责通知相邻工务段调度执行(取消)相应的雨量警戒。段管内雨量警戒要覆盖报警站点的相邻区间,由段调度负责通知相邻工区(含中途工区)执行相应的雨量警戒并到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限速和封锁警戒不重复登记。
第七十五条 当24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或因连续降雨致使土体饱和易发生边坡溜坍等水害时,按正常的冒雨巡查不足以及时发现水害,此时除Ⅰ、Ⅱ、Ⅲ级防洪地点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制度外,其他可能发生堑坡溜坍、崩塌落石、高路堤坍滑等水害的地段,要按防洪责任公里由责任人进行雨中雨后看守。
第七十六条 当发生局地强降雨,雨量观测站覆盖不到时,如果瞭望距离不足200m,在途司机要适当降低运行速度并按规定将降雨情况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要将雨情及时通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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