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变更签证而调整,投标报总价含措施费部分规费、税金。
零星用工固定为: 80元/工日(全费用单价)。
所有价格不因市场政策、价格等变化而调整,已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及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所有甲供材料、设备的采保费、检测试验费均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24.2.3投标报价清单中综合单价人工单价:土建 53 元/工日,安装53 元/工日,装饰 53 元/工日;管理费费率:土建 3%,安装 35%,装饰30%;利润率:土建2%,安装 16%,装饰 10%。清单外项目重组按此原则。
25、 合同价款的调整
25.1 材差调整:除工程预算中的暂定价或三方采购合同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25.2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核对后的预算值+设计变更(含图纸会审及洽商)+现场签证+甲供材及暂定价调整等。
25.3 人工单价调整:人工费单价不得调整。 25.4 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调整:不得调整。
25.5 工程量调整: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及签证外不予调整。 25.6 措施费调整:按照中标单价根据工程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25.7 计价原则不得调整并适应于今后变更。
25.8 乙方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发生后 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总代表,甲方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单笔超过10万元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超过5天的不予以办理。
25.9 结算总价的调整(详见合同附件5)本工程采用 25.9.2与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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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25.9.1 固定总价工程,招标总价即为结算总价,除设计变更或签证外其余不予调整。
25.9.2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乙方须在图纸齐全后50/60日(日历日)内完成清单编制并与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量核对,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确定为最终清单工程量及结算合同价,否则执行甲方预算价。合同结算价除变更及签证、措施费按实际面积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
25.9.3 采用清单计价工程,按如下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①招标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主材发生调整的,经发包人认可的主材价格(含量按定额子目中含量计算);只调整主材差价、规费、税金;不调整管理费及利润。
③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其组价原则为:人工工日、管理费率、利润率按投标时中标唱标价的人工工日和费率执行,材料、机械如综合单价已有的,按已有的执行;若没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其措施项目费不再计取。
26、 合同价款支付
26.1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 0 %,其中包含安全保证金),缴纳 30万元的清单预算核对保证金。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和核对,确定工程预算值,该工程预算值作为过程付款依据。具体执行合同附件5工程计价原则及预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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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执行中标通知书付款方式。
26.2.1工程预付款: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政府规定缴纳。
26.2.2工程主体阶段,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主体完成 六 层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款,扣减发包人相应60%供材款;
26.2.3安装和装饰阶段完成以下节点后,按完成量的60%(扣减相应甲供材)支付工程款;
①砌体及二次结构完成。 ②室内抹灰和屋面完成。
③外墙保温、给排水暖通消防主管及出具外窗洞口尺寸全部完成。 ④楼地面、厨卫防水、外架拆除,塔吊拆除及外窗洞口收口全部完成。 ⑤外墙涂料等外墙装饰、电线电缆穿线、户内亮灯、水电暖等功能性验收及人货电梯拆除全部完成。
26.2.4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竣工验收合格28日内,承包方前期工作到位,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竣工备案资料齐备并向发包人交接)付至工程预算值的70%扣减发包人供材70%的工程款;
26.2.5通过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且整改完毕后,付至工程预算值的75%扣减发包人供材75%的工程款;
26.2.6工程结算审计完毕满6个月付至工程预算值的80%,结算复核完成后15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0%;
26.2.7工程结算审计完毕满 12 个月后15日内付至结算款的 95%;余款为质保金,分项工程保修期满扣除应扣款后30日内无息付清;质保金支付应通过物业公司确认无未维修完成工程后支付。结算时应完成工期清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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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提前滞后量,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26.3付款节点时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双方约定节点完成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期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发包人 7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26.4清单核对保证金将在中标单位清单工程量及结算价核对完成并签订补充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
26.5根据工程当地政府要求,需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和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同比例扣除。
如工程所带地税务部门如有要求,上述各阶段付款时税款甲方代扣。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减付、缓付或停付工程款: 26.6付款手续不齐全;
26.6.1 工程实际进度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滞后于约定的计划进度 10 日以上,乙方无切实措施确保工期的;
26.6.2 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工程质量重复出现严重缺陷的;
26.6.3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不能及时消除隐患的; 26.6.4 乙方虚报工程量超过5%的或使用甲方要求以外材料的; 26.6.5 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劳务费及材料费用等,发生聚众闹事或上访事件时;
26.6.6 不按约定提交预算、核对预算、提交竣工资料的;
26.6.7 以上情况彻底整改解决后,甲方可恢复正常拨款,但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以上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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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甲供材料设备
27.1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3。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应开具相应的施工发票给甲方,即乙方所开具的发票总额应为整个工程的造价,包括施工费和材料费。
27.2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 8小时内组织验收入库。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对材料进行验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甲方供应的材料,否则视为乙方验收通过。
27.3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与定额规定主材损耗率不同项的主材的实际损耗率,将作为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设备领用量的依据,不注明的按定额规定执行。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7.4.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重新确认、调整。 27.4.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27.4.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少量钢材规格、品种由承包人调剂串换,承包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但调剂串换的钢材规格、品种需经设计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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