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现场交货,在施工现场外交货,发包人承担相应运杂费。
27.4.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供应验收的数量为准。 27.4.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于发包人供货时间拖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证;提前到货,交由承包人保管,不计提前费用。
27.4.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甲方供应的材料实物(包括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乙方按照综合单价中确定的消耗量向甲方领用,超领部分,将根据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超领原则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超领用量不超过结算量5%(含5%)的,其超过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价向乙方扣款;
②超领量超过结算量5%的,其超过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价加3%管理费向乙方扣款;
除与上述约定冲突外其余执行《通用条款28条》内容要求。 28、 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
28.1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由甲方、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的采购合同。三方合同价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供货方支付合同货款,货款按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比例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8.2乙方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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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在支付三方订货合同的货款时,由供货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以及相应资料,乙方确认并提交甲方后,甲方才能向供货单位支付该期货款。甲方依照乙方确认的付款申请全额支付供应商时,甲方不承担有关款项准确性的责任。
28.4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由甲方组织招标,由甲乙双方推荐供应商参加投标,甲方组织确定中标单位。
29、 实时限价
29.1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10天内或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的时间内,按市场价确定限价,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回复,按乙方报价执行(价格不能偏离正常市场价),如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3-2。
29.2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 7 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9.3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后 2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格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29.4 实时限价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与本合同工程预算规定不一致的,调整相应价款,按批价据实调整,作为结算依据。
29.5 实时限价时,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限价从工程预算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的3%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9.6 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5天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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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三方供货或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 3%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10%的采购费用)。
29.7 单项工程限价为含税成活价,已含总包管理费,不再另行计取管理 费。
29.8 限价材料设备为含税落地价。
29.9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均作为结算依据。
29.10 乙方进入清单投标报价中的材料、设备,不论材料是否甲供,乙方均应在投标时考虑保管费及试验费。
29.11 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无法按合同约定履约等理由要求调整该部份材料价格,影响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30、 其它
30.1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30.2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对不合格的甲供材料,乙方有权拒收。对验收后发现的甲供材不合格,乙方提前使用到工程上的问题,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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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变更
31、 工程变更
31.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31.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31.3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甲方节约成本的10%。
31.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1.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1.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1.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凡分项工程造价小于5000元以下的变更,应根据实际发生量、市场价格批价后乙方才能施工。高于5000元的变更,须报甲方内部流程。
31.8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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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初步验收。甲方在初验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并于 5 日内整改完成。
32.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乙方参加竣工验收。甲方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并于 5 日内整改完成。
32.3 竣工验收以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五方验收,且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实体监督验收通过予以办理验收备案登记之日为竣工日期。乙方通过质监站验收并不免除通过甲方的内部验收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内部验收意见(含物业公司介入验收意见)积极整改,并以最终通过甲方内部验收为工程质量合格。
32.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2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型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配合甲方办理备案。另外,乙方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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