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33、 工程移交
33.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33.2 乙方根据甲方竣工阶段施工进度及市政施工要求拆除临建,如无要求可在竣工验收后按甲方通知拆除,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将收取工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 10 元的费用,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3.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3.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组织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3.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34、 竣工结算和保修
34.1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甲方后 15 天内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初步完成竣工结算。
34.2 甲方对初步完成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复核调整后15日内出具工程竣工最终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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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具体按照合同附件5《工程计价原则及预结算管理办法》 35、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见合同附件11《质保期内工程保修约定》 。
十、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36、 违约
36.1 本合同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③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6.2 发生36.1条所述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期部分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按规定顺延工期。
36.3 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36.4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详见合同附件9《违约责任》按25.9.2条规定时间核对完工程量及结算价,超出规定时间,除清单核对保证金将不再退回外,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工程款的支付将调整为应付款的70%;超出规定时间二个月,工程款的支付调整为应付工程款的50%;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将停止支付工程款;如仍未完成将按甲方确定的预算价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被取消后期其他项目投标资格。
36.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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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索赔 执行通用条款。 38、 争议
38.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2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其他约定
39、 施工中双方现场有关联系单、报告、签证等均以书面形式来往,双方书面明确相应收发人办理手续,及时在收发簿上签字,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拒签拒收,以上资料如拒收一次罚款1000元,经处罚仍不悔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0、 当月签证当月办理,后期失效。 41、 工程分包
41.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权利转让给他人。 41.2 38.2乙方分包须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终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5%的违约金。
41.3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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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视为乙方违约。
41.4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1.5 总包配合费乙方按甲方分包结算审计值的双方约定比例收取(合同附件5第1.2条)。总包配合费包括工效降低、施工干扰、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由指定分包承担)、与乙方同步垂直运输、施工脚手架、材料堆放场地、分包人范围内质量检验、资料整理、综合验收等方面工作的配合。乙方应收取的配合费甲方提供分包结算审计值,由甲方代扣,乙方在结算时向甲方收取。由甲方单独分包工程,根据总进度计划安排的合理分包工期内,乙方为单独分包人提供与乙方同步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施工脚手架、水电源接口(各一处,水电费由分包人承担)配合。若超出合理工期,属单独分包人的责任,总工期、垂直运输机械等造成乙方损失的费用由单独分包人承担,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从单独分包人的结算款中代扣后支付给乙方,因此影响的工期顺延。如乙方未能提供以上同步的总包服务内容则按照现场实际发生费用扣减;乙方负责对甲方单独分包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管理。与本条相抵触的以本条为准。
42、 奖励
42.1工程总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工程结算税前总造价的万分之0.5,最终奖励款总额不超过乙方结算税前造价的1%。各单体工程因乙方施工质量的原因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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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单体工程竣工备案抽查验收应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如达不到上述质量目标,乙方按未达到质量目标的工程总造价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单体工程获“省级质量奖”,按获奖单体工程总造价的0.5%奖励;如获“鲁班奖”,按获奖工程总造价的1%进行奖励。单体工程如同时获得多种奖项,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3、 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等(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
① 烈度为 5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③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 mm以上或持续降雪24小时,且降雪量在20mm以上;
④ 42摄氏度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⑤ 负15摄氏度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43.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通用条款》约定分别承担。 44、 保险
44.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44.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意外伤害、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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