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规范管理制度汇编(7)

2020-02-21 18:31

员不允许进入仓库;

6、坚持原则,按规范审批手续发料;

7、物资进出要及时,准确地登账记卡,领料单要及时归类,登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财务部核对。年中、年末全面盘点清仓,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8、按照常用物资储备及生产需要会同物资材料需要部门及时提出进货计划'主动备货,做到品种齐全对路,不断挡,保供应;

9、加强组织性,服从财务调配,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待人热情周到,不急燥,不争吵,不耍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业务,掌握供应规律,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存货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管理,规范存贷核算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存货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1、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2、在途物资,包括购货方已收到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的物资以及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但尚未到达或入库的物资。

第二章 存货核算体制

第3条 财务部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和二级明细分类核算,存货仓库进行存货的三级明细核算。

第4条 财务部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各存货仓库设置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并按照存货的品名、规格反映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第5条 财务部的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对仓库存货收、发、存账目进行稽核、划价,稽核划价后加盖本人印章。

第6条 仓库保管员每月向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财会人员与仓库保管员相互配合,保证做到仓库存货明细账与财务部存货明分类账相符。

第三章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第7条 存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这里所指的成本是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l、存货的采购成奉一般包括采购价格、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第8条 对于不同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按以下规定确认。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科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投资备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l)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为同类存货的市价。

第9条 盘盈的存货,以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章 入库核算管理

第10条 采购物资运抵金业后,首先应由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此批物资进行质量验收和检测,检验合格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盖章。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物资的实际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 情况填写在企业统一印制的《材料入库单》上。

第1l条 采购人员应将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材料入库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及合法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照企业内部付款审批手续,要求采购人员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再接受单证进行审核付款。

第12条 财务部应对采购人员提交的原始凭证(《材料入库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及合法的商业发票等)进行财务审核,主要审核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单证是否

完整、发票是否合法、金额是否正确、数量是否一致等,核对发票的正确性;应将发票上所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条件及运费与《材料入 库单》、《购销合同》、《验收单》等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第13条 财务部在收集到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应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并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入“存货”及“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分类明细账中。

第14条 仓库根据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生产部门移送来的产成品或半成品,在清点数量和计量无误的情况下,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产品入库单》。

第15条 财务部应将每月各生产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和产出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财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登记“存货”及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并依据仓库提供的资料和财务核算的结果,编制《存货分类汇总袁》给各生产部门,并与生产部门进行核对,以便发现问题和考核生产部门的产出耗材比率。

第五章 出库核算管理

第16条 企业生产环节需要领用存货物资时,应先由领用部门填写企业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将需要领用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备后,送交生产部经理审批,凭生产部经理审批同意并签名的《领料单》到仓库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17条 仓库保管人员核实《领料单》并办理材料出库,同时登记《材料物资明细账》,每月末仓库须对《领料单》进行汇总编制《材料收发存月报表》,汇总后将《材料收发存月报表》和所有《领料单》一齐报财务部。

第18条 每月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相关原始凭证(《材料收发存月报表》、所有《领料单》及关的采购、入库凭证等)按照成本核算的方法编制记账凭证,及时将各材料的耗用情况登记到“存货”及“生产成本”明细账上,并将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成册予以保管。

第19条 仓库发货应依据经过销售部签字盖章的《销售提货单》进行发货,在发货完成后仓库应签发《销售发货单》。

第20条 财务部应依据《销售提货单》和《销售发货单》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存货”相关会计科目账册,于月末及时结算出“存货”的结存数量和结存金额,以备实物盘点时核对使用。

第六章 存货清查

第21条 为了加强存货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做到账实相符,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对存货的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的办法,存货仓库每年年终进行一交全面的清查盘点,月底或季度进行轮流盘点,对主要存货和贵重物品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 第22条 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处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由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保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

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 密 措 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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