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角劳动用工制度汇编(5)

2020-02-21 23:01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书

于 年 月 日与我公司签订了 期限 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公司 岗位上工作了 年 个月。因 原因,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人于 年 月 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年 月 日之前,单位将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机构,职工档案转移至 处)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失业保险机构、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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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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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劳动。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 工作满一年;

(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七、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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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节假日

1、为了统一全国节假日假期,制定本办法。 2、全公司职工放假节日 (1)元旦:放假3天 (2)春节:放假7天

(3)妇女节:女性工作人员放假半天 (4)清明节:放假3天 (5)劳动节:放假3天 (6)端午节:放假3天 (7)中秋节:放假3天 (8)国庆节:放假7天

3、全公司放假日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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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的职工。

2、职工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如因工作和生产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井下综采队、综掘队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井下机电队、通风队、维修队、探水队、下料队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井下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井上皮带队、压风机房、绞车房、锅炉房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其他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3、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的职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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