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劳资股,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3、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4、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 参保范围
1、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
2、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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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劳资股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董事长签批。劳资股按董事长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 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劳资股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劳资股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劳资股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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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劳资股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劳资股。由劳资股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 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乡宁县社会保险缴纳每年度标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劳资股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劳资股上报董事长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劳资股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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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劳资股与财务科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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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福利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劳保福利管理工作,统一劳保福利标准,合理发放、使用劳保福利用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保福利包括劳保用品、防护用品和福利性用品三类。
1、劳保用品一般包括手套、毛巾、肥皂、香皂、洗衣粉、洗洁精等及其他特殊岗位专用劳保用品。
2、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防毒尘面具、眼防护具、听力防护具、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雨鞋等。
3、福利用品包括集体发放的职业装、防暑用品、水果、食品、粮油等。
二、为了便于管理,员工的工作岗位依据工作性质归并 为三大类,即:机关后勤岗位、生产岗位和辅助生产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种类及标准可根据以上分类区别制定。
三、劳保用品的具体发放标准见相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六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临时调整。
四、防护用品一般对部门配臵,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六 长”办公会确定配臵标准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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