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也可以重新签订转让合同;对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经做了大量投入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在未处理纠纷前,不得办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⑵不规范转让。集体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转让的,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林地林木流转保留价,并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林地林木转让期限不得超过70年,再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转让的剩余期限。凡未按上述要求转让的林地均属不规范转让。对转让价格过低的,转让方可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应按转让发生时的评估依据进行评估,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转让方、受让方协商重新确定转让价格,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转让合同部分内容与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由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79、如何处理集体林权已经确定经营主体的历史问题?
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划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给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现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⑴?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使用和经营。
⑵?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给农户的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
26
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依法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⑶?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改革中依法确立。
⑷?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80、如何处理联户登记发证的问题?
联户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共有物权,要严格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发放林权证,有分山意愿的,要分山到户,发给林权证;愿意联户经营的,可以实行联户登记发证。对于联户发证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⑴要有权益凭证。要引导共有权利人在联户登记发证的基础上,通过订立联户内部权益明晰协议,或者办理统一编号的共有林权证明,进一步明晰联户内部的权益关系。⑵共有林权证明作为共有林权权利人内部权益凭证,主要内容来源于联户内部权益明晰协议和联户林权证,由林权证持证人负责填写共有林权证明持有人签章认可,村级组织见证、监督。对联户发证的,要引导联户经营者建章立制,建立联合承包经营议事规则,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分配方式,确保联户内部成员合法权益。
81、?插花地?怎么处理?
插花地既有两个区之间没有明确归属的区域,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插花地给生产组织和土地利用造成许多困难,按照国家土地局1995年5月1日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⑴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土地权属;⑵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
27
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82、调处林权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因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争议,应按以下原则处理: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⑵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⑶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稳定的原则。
83、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哪些?
首先是林权证。尚未取得林权证时,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⑴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⑵土改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⑶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⑷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⑸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多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⑹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决。
84、林权争议调处的含义是?
林权调处是指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从而解决林权纠纷的一种制度。
85、林改中怎样调处林权争议?
林木、林地有争议的,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个人之间的争议由村民小组调处;村小组之间争议由村委会调处;村委会之间争议由乡镇调处;乡镇之间争议由县级调处;县与县之间争议由市级调处。
86、林权争议调处程序是?
28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⑴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臵、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⑵受理。首先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人民政府处理的条件,决定是否决定申请。如果不符合处理条件的,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处理条件的,则由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林权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⑶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到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勘察现场,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和现状等问题,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⑷调解。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签订协议。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⑸裁决。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事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处理意见。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9
⑹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森林、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⑺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决定,既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⑻结案归档。对无论调解还是裁决等方式解决的林权争议,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都应当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权属。
87、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臵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臵,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臵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88、什么是林权抵押?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