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宽),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8m。当减少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4.7条 露天矿山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表2.4.7-1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4.7-1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超高横坡应按表2.4.7-2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横坡 表2.4.7-2
一 二 150 三 100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250 一 2 3 4 5 6 <250~195 < 195~130 < 130~90 < 90~60 < 60~45 二 三 <150~115 < 115~75 < 75~55 < 55~35 < 35~25 < 100~80 < 80~50 < 50~35 < 35~20 < 20~15 第2.4.8条 露天矿山道路,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0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双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2.4.8的规定采用;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路面加宽后,路肩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规定。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表2.4.8
5 200 150 100 - - 0.3 6 7 8 9 - - 0.4 - 0.3 0.5 0.3 0.4 0.6 0.4 0.5 0.7
续表2.4.8
5 80 7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2 0.3 0.4 0.4 0.5 0.6 0.6 0.7 0.8 1.0 1.3 1.7 2.1 6 7 8 8.5 0.6 0.6 0.6 0.7 0.8 0.9 1.0 1.2 1.4 1.8 2.4 3.0 0.6 0.7 0.8 1.0 1.1 1.2 1.4 1.6 2.0 2.5 3.3 4.1 0.8 0.9 1.1 1.3 1.4 1.6 1.8 2.1 2.6 3.2 4.3 - 0.9 1.0 1.2 1.4 1.6 1.8 2.1 2.4 2.9 3.6 - -
注: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第2.4.9条 露天矿山道路,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超高缓和段长度,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不设超高仅设加宽时,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2.4.10条 露天矿山道路,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2。复曲线的超高、加宽不相同时,应按超高横坡之差、加宽值之差,从公切点向
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加宽过渡段,其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其长度可采用10m。如改变半径有困难时,可将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段按两个圆曲线的超高设置单向横坡,此时加宽可自两个圆曲线的切点以一直线连接。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连接。当均设置超高时,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距离。
第2.4.11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圆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4.11的规定。
视距 表2.4.11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停车视距(m) 会车视距(m) 一 40 80 二 30 60 三 20 40
在工程艰巨或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段,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当圆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纵坡较大的路段,视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
第2.4.12条 露天矿山道路采用回头曲线时,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2.4.12的规定采用,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2.4.12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行车速度 最小主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 超高缓和段长度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5 6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汽车轴距加前悬 7 m 单位 km/h m % m m m %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一 25 20 6 二 20 15 6 三 15 15 6 按本规范第2.4.9条的规定采用 25 50 3.5 1.3 1.8 (2.5) _____ 2.0 20 40 4.0 1.7 2.4 (3.3) _____ 2.5 15 30 4.5 1.7 2.4 (3.3) _____ 2.5 8 8.5 2.5 2.7 3.0 3.3 3.0 3.3
注:①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应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
②半径等于或小于最小主曲线半径、转角大于150°的圆曲线,亦可按回头曲线处理。
③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④表中汽车轴距加前悬为7、8、8.5m的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系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后算得的,但括号内的数值系仍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算得的。
⑤当采用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采用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仍有困难时,一、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分别不得低于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交通量较小且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最小主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车宽),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8m,其最大纵坡可增加0.5%。当降低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如最小主曲线半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等)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第2.4.13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4.13的规定。
最大纵坡 表2.4.13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大纵坡(%) 一 7 二 8 三 9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重车上坡的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生产干线、支线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深凹露天矿开采底部的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山坡露天矿开采山头的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联络线、辅助线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的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增加。
在多雾或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及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本规范表2.2.13的规定折减;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4.5%时,应采用4.5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4条 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应在不大于表2.4.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表2.4.14-2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2.4.14-1
一 >4~5 > 5~6 > 6~7 > 7~8 > 8~9 > 9~11 700 500 300 二 三 600 400 250(300) 150(170) 500 350 200 100(150)
注: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或需要适应开采台阶标高时,限制坡长可采用括号内的数值。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 表2.4.14-2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m) 地形条件一般 地形条件困难 一、二 100 80 三(生产干线、支三(联络线、辅助线) 80 60 线) 60 50 注:表列地形条件困难的缓和坡段最小长度,不得连续采用。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长度,不应小于50m。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段组合而成时,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应长度,应符合表2.4.14-1的规定。
同一等级的生产干线、支线任意连续1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一、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分别不宜大于5.5%、6%、6.5%。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5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4.15的规定。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4.15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大合成坡度值(%) 一 8.0 二 8.5 三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