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10)

2020-04-02 23:21

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形的,书面通知本院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本院执行的。本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侦查案件中,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死亡、重伤等重大事项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十二小时以内层报省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章 立卷归档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侦查人员应当从受案开始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签名。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督促、检查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

第二百三十九条 诉讼文书由案件侦查人员在结案后按规定的排列须序和要求,整理、装订、立卷,交部门内勤检查、登记。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信息报告与调研

第二百四十条 侦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重要信息,应及时编发情况反映,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检察长签发。

第二百四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工作信息:主要指侦查 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具有典型意义、推广价值的工作经验和对侦查工作进行理论探讨的研究文章;市、县检察工作会议的材料;各种规范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二)案件信息:主要指立查的大案要案及案件进度情况;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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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情况;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三)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重要关系的社情信息。 (四)办案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 信息的报送日时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的工作总结要在每年的月十五日以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要在七月十日以前上报。

(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措施应在作出后日三日内上报; (三)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应即发即报; (四)召开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的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在会议结束七日内上报;

(五)规范性制度要在正式执行前上报;

(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反贪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在事发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

(七)务统计报表应在第月的二十八日前上报。

第二百四十三条 凡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百四十四条 侦查部门应重视业务统计工作,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形成信息资料的微机管理体系,设专职内勤定期分析统计资料,指导工作。

上报的业务统计材料要全面、真实、规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省、市两级侦查部门每半年通报,每年度对信息、内勤工作进行考核的情况,要认真对待,分析原因,促进工作。

第二百四十六条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充分利用凋研成果指导工作的开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应事先选定调研题目,拟好调研提纲。调研结束后,调研人员要及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报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检察长。

第十四章 办案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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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案款物管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孳息、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都应依法于以追缴、扣押、冻结。

第二百四十九条 追缴、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当场完备相应的法律手续。

第二百三十条 追缴、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侦查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或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追缴、扣押的款物,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管理,并附有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专人暂时妥善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及时移交。

第二百三十二条 侦查部门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移交现金、有价证券时,双方应当场清点、复核,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出具收据。

扣押的具有直接证据特征的现金,不得存人银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追缴、扣押的实物应移交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专设的保管库管理,办案人员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交保管员查验,保管员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扣押的小件贵重物品,应装入透明的证物袋封存移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有腐蚀性的危险品,应当及时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妥善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大宗不易搬动或搬动后可能损害其价值的物品或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的原物,可根据案情需要就地封存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但应拍摄足以反映物品外形、性质、特征的照片、录像资料,予以固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违禁品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扩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因办案需要调用追缴、扣押的款物时,应经匠贪污贿赂部门负责人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人员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清楚。归还时,由保管员清点验收,重新封存,结案后,对追缴、扣押、冻结的款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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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调换、外借、收购或者擅自处理追缴,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二节 办案回访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侦查部门实行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进行回访时侦查部门可以会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回访人员应持个人证件、单位介绍信到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进行回访.并请被单位或个人填写办案情况反馈表。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回访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案人员是否有不文明或耍特权行为;

(二)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是否有刑讯逼供(证)行为或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

(三)办案人员是否有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行为; (四)办案人员是否有借用、占用办案单位公物的行为;

(五)办案人员是否有借办案之机在涉案单位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六)办案人员是否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吃的情况: (七)发案单位对办案工作有何建议和意见。

第二百四十二条 反馈表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回。反馈中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通知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人。

第三节 错案追究

第二百四十三条 工作中导致错案发生的,实行错案责任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错案:

(一)明知行为人没有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强案侦查的;明知有犯罪行为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故意篡改证据,制造虚假事实,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故意隐匿证据或通风报信,指使有关当事人改变证言内容,致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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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侦查终结或案件当事人被错误处理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认为是错案: (一)立案后,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撤案的;

(二)立案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而撤案的; (三)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证据被立案,经侦查不构成犯罪而撤案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发生的错案要区别情况,确定责任承担者: (一)因承办人工作失误造成事实、证据失实,或弄虚作假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决策不当、盲目立案导致错案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根据上级侦查 部门的答复意见处理导致错案的,由负责答复的侦查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故意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造成错案,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等过失行为导致错案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百四十八条 错案引发的国家赔偿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保密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举报材料、初查后制作的《初查终结报告》、《提请立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有关侦查材料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案件的记录、各级领导对有关案件的批示等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百五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摘抄举报信和控告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制定初查和侦查工作汁划时,要同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事先制定具体的保密方案。

第二百五十二条 要案线索的初查应秘密进行,严格控制知情面,严格保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 非办案人员严禁向办案人员打听案情;参与办案的人员,严禁询问与自己负责的工作无关的案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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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实施方法、时间,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股不对外宣传报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道时,必须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泄露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观的案件线索等涉密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检察人员不得往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等不应知悉涉密事项的人员面前谈论检察工作涉密事项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和案件材料出人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到外地工作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推带涉密文件和密件材料原件;赴境外调查取证需要携带涉密材料时,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部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对涉密材料应加强保管,严防丢失。 不得使用明码传真传输检察工作涉密事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检察人员不得在个人著作中引用检察工作涉密事项和尚未公开或工作侦查的案件情况。

检察工作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资料上刊载或发表。

第二百五十九条 侦查部门承办涉案文件,必须注明密级;由专人负责保管涉密文件,严防丢失、泄密。

第二百六十条 工作中如发生泄密情况,有关人员要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防止扩散。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院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可以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流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流程由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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