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实施方法、时间,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股不对外宣传报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道时,必须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泄露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观的案件线索等涉密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检察人员不得往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等不应知悉涉密事项的人员面前谈论检察工作涉密事项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和案件材料出人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到外地工作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推带涉密文件和密件材料原件;赴境外调查取证需要携带涉密材料时,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部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对涉密材料应加强保管,严防丢失。 不得使用明码传真传输检察工作涉密事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检察人员不得在个人著作中引用检察工作涉密事项和尚未公开或工作侦查的案件情况。
检察工作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资料上刊载或发表。
第二百五十九条 侦查部门承办涉案文件,必须注明密级;由专人负责保管涉密文件,严防丢失、泄密。
第二百六十条 工作中如发生泄密情况,有关人员要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防止扩散。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院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可以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流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流程由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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