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表》、《边控对象通知书》;
(三)申办边控的,需在边境(防)口岸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边控对象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复印件;
(四)申办网上追逃的,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复印件;
(五)申办国内通缉的,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通缉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六)申办境外通缉的,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备案表》、《立案决定书》、《通缉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七)已确定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申办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网上追逃、边控措施,还应附《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备案表》; (八)申办引渡的,附引渡意见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及有关文件及其译文; (九)申办异地羁押及狱侦的,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复印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专门侦查措施实施后,已达到预期目的的,或者已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或者实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消失的,向原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撤销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 办理撤销手续应当附有关材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表中应当填写指纹编号)、《在逃人员备案表》、《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表》、《撤销案件决定书》和简要归案经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层报省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备案: (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层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潜逃境外的,还应当层报《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备案表》;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或者自首的,层报《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附简要归案经过;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或者自首的,还应当层报《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表》;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案件被撤销的,层报《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附《撤销案件决定书》;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案件被撤销的,还应当层报《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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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坚决杜绝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自杀、逃跑、行凶等问题发生。侦查部门负责人在部署办案任务时,要同案件承办人制定安全防范方案,必要时报检察长批准。
安全防范方案应当包括: (一) 明确的责任人; (二) 防止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措施; (三) 涉案人员突发疾病的处理方案; (四)其他突发情况的处臵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期间,侦查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指挥,并对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侦查部门应设臵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具体负责检查、监督侦查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具体安全防范的任务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谈话对象的动态和生理、心理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
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遇有急重病情,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医治,并报告侦查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已经接触的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有针对性。对经过接触和谈话调查后不予立案的被查对象,或需要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落实处臵方案或者办妥移送手续,并及时告知被查对象。
移送过程中应当会同接收单位做好安全防范的交接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讯(询)问场所的各项设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使用要求,确保无安全隐患存在。讯(询)问场所严禁存有绳索、铁器、棍棒等杂务,电源不得裸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送看守所羁押,不得在本院留臵,更不能把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当作羁押室。在押往看守所的途中,应当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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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现有危及安全的物品,应当令其交出,并开具清单暂为保管。
第七章 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侦查部门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 讯问结束后,讯问的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应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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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签字确认并当场进行封存。 讯问结束后,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在录制人员制作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上签字确认。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第一百九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一百九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并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律师参与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的,应当将其委托意见及时转达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达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侦查部门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转达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聘请律师意见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笔录,经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二日内按照其要求转达到律师、亲友或者有关单位。
第一百九十五条 侦查部门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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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应当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计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但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本案涉及国家秘密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暂时停止参与诉讼活动,并且通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书面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侦查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审核其犯罪嫌疑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将证明材料复印存档。对无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予接待。
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填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第二百条 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侦查部门可以派员在场。 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侦查人员应当在五日内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提出是否准许会见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不批准会见的,侦查人员应当填写《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受委托律师。
第二百零二条 接待律师应当在本院接待室进行,接待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只负责向其介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相关的法律;涉嫌多个罪名,按定罪证据充分的罪名答复,不得泄露侦查意图,并制作接待记录。
第二百零三条 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规定的,在场的侦查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期间,侦查部门发现律师有违反法律或者执业纪律,损害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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