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 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 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
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 )? 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
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 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 )?
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 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
A.胡伯 B.孟西尼 ?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 )?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
A.唐朝《永徽律》 ?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
C.1986年《民法通则》 ?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 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
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 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
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
三、名词解释?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答案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又称为国际统一实体法。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19世纪末。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具有冲突规范不具有的优越性。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答案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893年的荷兰海牙,到2001年9月止,有55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它。百余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举行了18次例会和两次特别会议,通过了35部关于国际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其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4.既得权说 答案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戴赛。他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主张,为了保证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对于既得权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外国法加以判断。同时他还认为,法官在适用外国法或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既不是适用的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即使是现在保护既得权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但其有关外国法适用的理论不免有失偏颇。 5.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案 美国教授柯里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即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与案件有关的州和国家的法律的实质,确定这些法律的根本政策,然后决定哪一州在将其法律适用于特定问题方面有利,或有利益,然后适用该有利益的州或国家的法律。柯里被誉为20世纪中叶最有影响的冲突法学者之一。利益分析说无疑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其也具有法院地法优先的倾向、案件结果缺乏可预见性等缺点。该说
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立法均产生了不小的影响。6.直接适用的法律? 6.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发表《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律”的概念。他指出,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某些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直接适用的法律”又被其他学者称为“专属规范”、“必须适用的法”、“特殊法律选择条款”等。 7.法则区别说答案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8.国际礼让说?答案.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学者胡伯。其主要内容是:每一国家的法律已经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的思想引入了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法律关系本座说 9.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所在地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等几类,并提出了每种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有重要的影响 10.本地法说?答案.美国学者库克于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说”。他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到国内法中去。他对外国法律采取一概否认态度的做法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判。但他对既得权说的彻底批判以及研究方法中注重司法实践的主张是有积极意义的 11.最密切联系说 答案.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学者里斯提出。他根据“重力中心”等概念提出了“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应该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12.法院地法说?答案.法院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他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他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四、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4.简述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5.简述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五、论述题?
1.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3.试述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四、简答题 ?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
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3)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主要表现是在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补充性连接因素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选择对消费者、劳动者和弱者有利的法律。?
4.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1)巴迪福的“协调论”;(2)克格尔的“利益论”;(3)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5.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1)库克的“本地法说”;(2)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4)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5)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6)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五、论述题 ?
1.(1)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就是确定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的法律部门的问题。?
(2)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主张:第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国际法,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萨维尼、法国的魏斯和意大利的孟西尼等。其主要理论有: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第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该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的巴迪福、德国的沃尔夫、英国的戴赛、美国得比尔等。其主要理论如下: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
不同;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二者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适用范围不同;二者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第三,“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也具有国内法性质,是“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的总和。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齐特尔曼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贝斯里斯基等。其主要理论有: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际;国际私法既涉及国内利益也涉及国际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理由如下: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律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及国际公法的概念已不能容纳迅速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它产生于国际社会,也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其次,从渊源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国际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共同构成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当然它与国际公法是有区别的。?
2.(1)首先回答国际惯例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2)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3)关于上述规定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管理惯例还是实体法上的惯例,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
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国际惯例仅指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中国际惯例是指冲突法上的惯例,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4)我们认为,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含义,因此,无论是冲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存在一些国际惯例,上述第一、第三种观点有失偏颇,上述两部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既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5)适用国际惯例是应特别注意的事,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违反,即不得适用。这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不必在立法中作此限制,因此可以合理推断适用国际惯例不会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涉外民事关系虽也偶有发生,但由于深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说中属地主义倾向的影响,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基本上都是按中国法处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从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间,仅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中有一条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完全是一片空白。?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际私法重新获得了发展的机遇和动力,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已在一系列单行法规中颁布了与国际私法有关的规定,并缔结或参加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和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2)冲突法。据统计,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已有80余条100余款。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上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内容涉及冲突法总则和分则方面的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