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10)

2020-04-14 01:57

四、简答题?

1. 关于结婚的法律适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2.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3. 简述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4. 关于子女婚生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5. 简述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6. 简述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7. 简述监护的法律适用。? 8. 简述收养的法律适用。? 9. 简述扶养的法律适用。 ?

五、论述题?

评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冲突立法。?

六、案例题? 1.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

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

2. 一中国女子与一法国男子在中国上海结婚后,生有子女。后来双双赴法定居,留下子女由外公、外婆照顾。赴法两年后,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均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外公、外婆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该子女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该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A 5.C 6.D 7.B? 二、多项选择题? 1.BD?

三、名词解释?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以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

四、简答题 ?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婚姻举行地法。其理由在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保护说”等。采用此原则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美国家。(2)当事人的属人法。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密切联系,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用当事人

属人

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3)混合制。所谓混合制是指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是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混合制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些国家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他们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或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

,如果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亦为有效。即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2.(1)法院地法。英美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纳法院地法的做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其主要理由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2)属人法。主张离婚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联系,所以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离婚应与

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结合。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4)许多新立法中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如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立法。?

3.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一些欧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中南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所增加。另外,近年来有一种放弃本国法而采用住所地法的倾向。(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有时涉及法院地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

也有主张夫妻人身关系的某些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他们也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美国、英国、德国等。(2)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采用属人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泰国 等。?

4.(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可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2)子女属人法。晚近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相继采用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但冲突法对子女的保护是有限的,因为即使适用了子女的属人法也不能完全保证该法

律的实体规定对子女有利。(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如果婚姻无效,子女就一定为非婚生子女,子女是否婚生依支配婚姻效力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决定。(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5.(1)有些国家并没有分别规定各种准正方式的准据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准正适用的法律。有些国家专门规定了事后结婚、认领及国家行为准正所适用的法律。(2)事后婚

姻准正的准据法:父母住所地法;父亲本国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3)认领的准据法:认领的准据法分为形式要件准据法和实质要件准据法。认领的形式在各国还是有

些差别的,但一般只要认领符合认领行为发生地的要求也就足够了。认领的实质要件准据法主要有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和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4)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在法规中专门规定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不是很多,一般主要是依父母住所地法或父母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

6.(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法律适用:适用父母属人法,适用子女属人法。现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主张子女属人法应得到适用。理由是现代法律应为子女的幸福和利益考虑。? 7.(1)被监护人的属人法。(2)适用法院地法。英国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一般英国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英国法。?

8.(1)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指笼统的规定收养适用的法律,有的则区分收养成立、收养效力、收养解除或终止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每一个方面应适用的法律。(2)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包括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和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与实践有以下几种:适用法院地法,如英美;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如日本;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如匈牙利;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前苏联。(3)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日本;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如《布斯塔曼特法典》;收养任何被收养人共同本国法,如南斯拉夫。(4)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关于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如奥地利;一是采用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如匈牙利。?

9.(1)扶养可分为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有的国家只对一种或两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2)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是扶养关系的基础和本体,从而主张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如土耳其。有些国家则从扶养制度是为扶养权利人

的利益而设置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如联邦德国。(3)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是晚近立法的趋势,一些原本采用扶养义务人属人法的国家在新法中已转而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而且属人法的连接点多采用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此外,有关扶养准据法的规定也比以前更为详细,并比较明显地体现了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 五、论述题 ?

(1)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983年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的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和1986年《民法通则》。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境外结婚,要求在我国承认其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没有区别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可以理解为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根据《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使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

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条款规定。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应适用何种法律,《民法通则》无明确规定,但可以推定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对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何种法律,《民法通则》也无规定。?

(2)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我国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我国法院就只适用中国法。 ?

(3)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1999年修改后的《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律。我国的现行规定是不完善的。一是该条只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而对其他几种涉外收养情况的法律适用未能作出规定。二是对涉外收养的所有问题都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并无必要,而应考虑像大多数国

家那样原则上采用收养人属人法,而在某些问题上采用被收养人属人法。三是该规定并未区分收养的成立、效力、终止,从字面上看似乎只是旨在规定收养成立的要件,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详细加以规定。?

(4)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较为合理。?

(5)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扶养义务的准据法问题也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使得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增强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均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六、案例题 ?

1.我国《民法通则》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条规定表明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因此该案中所涉婚姻关系既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就应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该案中,可以认为中国的法律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第十二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 )? A.区别制 B.同一制 ?

C.遗产所在地法 D.被继承人属人法? 2.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继承适用( )?

A.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B.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3.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一般是采用( ) A.财产所在地法 B.被继承人本国法 ?

C.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4.概观各国新近立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趋势是采用( )?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 D. 法院地法

5.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 )?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立遗嘱地法 ?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6.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普遍的趋势是( )? A.只采用遗嘱订立地法 ? B.只采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

C.重叠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 ? D.选择适用遗嘱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多项选择题?

1.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采用了( )? A.同一制 B.多个连接点 ?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名词解释?

1.区别制 2.同一制?

四、简答题?

1.区别制和同一制各有什么利弊??

2.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根据是什么?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什么不同的主张??

3.简述遗嘱的法律适用。?

4.简述我国有关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五、论述题?

评述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对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六、案例题?

一中国公民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动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B 5.A 6.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三、名词解释?

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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