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地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外,不得擅自凿井取水。 【立法例】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对已建成项目的处理】
地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立法例】
1、《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 【立法理由】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的意图,将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饮用水保护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各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配合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如此,可防止出现群龙无首的局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具体的工作则由各个职能部门实施。本条例即明确了各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克服部门间责任推诿的弊端。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
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水源保护区经费和项目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管辖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护和治理经费,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建设、水、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应当优先考虑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护和治理项目。 【立法理由】
无论从管理水源保护区还是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看,经费的支出都是瓶颈问题,政府应尽量解决水源保护区经费问题;其次,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护工作纳入相关建设项目之中,正是贯彻预防原则的应有之举。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应当考虑安排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立法理由】
对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权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各个职能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为了了解水源保护工作的开展状况、水质污染的程度、各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等。有权进行现场调查,被检查单位有将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上交的义务。但为了防止相关部门滥用权力,保护被检查人的利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6、《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管辖区域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饮用水源的水质及有关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四)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监督、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立法理由】
在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起宏观统筹的作用,具体职责的履行应交给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广西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