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

2020-04-15 05:1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立法理由】

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相关民事责任,这是由两者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程序】

依本条例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执行听证程序。 【立法理由】

听证主要适用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条: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吊销许可证以及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执行听证程序。 第四十九条 【救济途径与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第五十条 【法律适用原则】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理由】

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适用上位法优先原则。其他法律、法规已经对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处理有规定的,也应遵守其规定。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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