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

2020-04-15 05:14

2、《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处理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立法理由】

明确应急预案的准备主体,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对应。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逆性、长期性,因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是必须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可以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效率。 【立法例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5、《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事件分级制度】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较大水污染事件和一般水污染事件四级;分级方法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立法理由】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事件分级,以便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立法例及参考】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2、《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的成立】

饮用水源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或者较大(Ⅲ级)环境事件时,有关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统一指挥和组织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立法理由】

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需要快速及时的反应,因此成立一个综合各部门力量的应急指挥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来设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 【参考】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对方案】

企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二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立法理由】

水污染事件比较多的发生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事故发生后,企业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发布污染信息,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处理突发性事件,是企业与政府双方的共同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以求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应在二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利于政府监督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立法例及参考】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l.6;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3、《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政府处理污染事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警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因处置水污染事件需要紧急调水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调水工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停止供水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立法例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3、《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参考】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

有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期间,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暂扣其淘金、采砂船只和设备。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相关处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船只和设备。

(二)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出租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和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饮用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立法例】

参考《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但对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作出了修改(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

【对设置排污口和私设暗管的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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