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

2020-04-15 05:14

地理环境和产业发展状况,决定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于尾矿污染防治应具有专门的管理职权。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3、《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6、《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监测信息的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统一发布。 【立法理由】

饮用水源的环境信息要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测结果,以保证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信息,确保其知情权;同时,这也是适当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举措。 【立法例】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并做好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围水造田、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进行监督管理。 【立法理由】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应严格限制在它的专业领域,防止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产生职责冲突。其职权主要包括: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围水造田、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农业主管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立法理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的处理属职权所在,同时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工作。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立法理由】

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直接涉及林业部门。特别是生态补偿工作的成败与林业部门能否充分参与关系十分密切;林业部门对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将直接决定水源的质量,因此加强林业部门的管理力度很有必要。 【立法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二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饮用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立法例】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源的检测、评价和保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水质恶化等现象的发生。 【立法理由】

经调研发现,广西矿产资源丰富,因采矿而产生的污染以及人为破坏现象较为常见,这对脆弱的地下水资源系统构成很大威胁,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予高度关注,依法行使职权。 【立法例】

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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