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单体工程,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其面积比例分别支付。支付监理费时,需附此工程分部实施阶段各月度的监理月度评表,即《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
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终止的,监理人不可主张后续阶段的服务费及损失。 3、监理合作奖励的计取与支付(如有)
监理合作奖励:委托人组织定期考核,监理部及监理人员满足考核要求时才支付监理合作奖励,监理合作奖励原则是奖励在项目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合作奖励按合同总额的10%作为奖励,考核具体要求详本监理委托合同附件《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
监理合作奖励(监理奖金)=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10%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奖励金额(监理奖金)为包干价,不再因结算面积的调整,而变化。
监理合作奖励支付
监理奖金按照监理费支付节点及相应比例、按《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的考核办法分节点支付。
序号 付款阶段 付款条件 1、基础竣工图及其它资料完善,符合相关规范 2、基础工程验收合格 3、达到委托人奖励标准 1、主体结构完成至正负零 2、按相关规范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工程资料。 3、达到委托人奖励标准 1、工程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规范 2、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3、达到委托人奖励标准 完成外立面装修装饰工程,拆除外脚手架,按相关规范验收合格且达到委托人奖励标准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 (最高限) (万元) 1 基础验收 奖金总额5% 主体结构正负2 零完成 奖金总额10% 3 主体结构验收 奖金总额25% 满足付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 4 拆外架完成 奖金总额25% 工程竣工验收5 备案并完成集中交付 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取得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并完成项目奖金总额集中交房,委托人提出的质量35% 问题在15天内整改完成90% 集中交房结束后1月内 奖励金分配应按20%支付给监理公司,80%给现场监理部成员的原则,向现场监理部倾斜。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奖金的支付金额需征求委托方的同意。如监理人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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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奖励款。
不同进度的单体工程,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监理费及奖金可按其面积比例分别支付。
4、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5、转账方式为支票。
6、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或奖励金之前提供全额合法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中止付款。
六、其他约定
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为:
2、双方约定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专项报告等:
3、委托人的代表及电话: 4、委托人应当在 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委托人、监理人共同商定赔偿金为受损失部分的相应监理费收费总金额的 %。
6、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赔偿:
7、本工程保修期间,委托人是否委托监理人承担专用条件之外的相关服务义务,双方在此约定:
8、保密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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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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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定 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
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专用条件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①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建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
1.1.13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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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 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
解 释
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中标函或委托书; (6)投标函。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
2、监理人的义务 服务范围
2.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
2.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2.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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