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集团监理合同标准文本(2011)(4)

2020-06-10 10:12

7.4.3 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

7.4.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

7.4.5 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合同终止

7.5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 (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 (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做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原因,委托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

7.6.1 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

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7.6.2 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

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7.6.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监理人未改正的,则委托人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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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

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7.7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7.8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8、收费金额及其支付 支 付

8.1 委托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费用和附加服务费用。

支付的货币

8.2 支付服务费用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汇率由委托人、监理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8.3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收费金额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通知书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应按期支付。

奖 励

8.4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9、其他

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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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

转 让

9.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分 包

9.3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

守法诚信

9.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

9.4.1 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接受工程第三方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保 密

9.4.2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通 知

9.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考 察

9.6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专家聘用

9.7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

10.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 调解解决

10.2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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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 最终解决

10.3 如果双方在调解后28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都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合同争议:

1、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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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监理服务范围

1.1从工程内容角度,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应包含与此项目开发有关的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和景观工程,红线范围外由委托人发包的需要接入本项目的道路、市政、临时设施或其它零星工程等,完成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的验收、移交和维保,无论这些工程的承包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还是其他承包人。

对于精装修项目,如委托人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委托其他监理工程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实物和检测资料向下游精装修施工和监理人的移交,包含并不限于:

(1)对所有的公共系统的实物检查移交和资料的移交; (2)完成每户的所有分户检查和资料的检查;

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移交,委托人将停止该节点监理奖金的发放并进行违约处罚、监理费的发放顺延至该节点完成。

1.2从服务时间角度,监理人的服务阶段应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交房准备阶段、保修阶段。

2、监理工作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资料管理、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具体要求如下:

2.1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

2.1.1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监理监督,对违反设计图说及设计变更资料、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改正意见。按施工程序,对工序进行逐一验收。

2.1.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向委托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告。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施工方案,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交底。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2.1.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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