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集团监理合同标准文本(2011)(3)

2020-06-10 10:12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认真履行职责

2.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

2.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2.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

2.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协议书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2.5 监理人使用专用条件中委托人提供的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保密

2.6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告知第三方

3.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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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2.5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提供工作条件

3.3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设施。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代表

3.4 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指令

3.5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

答 复

3.6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形式的答复。

收费金额支付

3.7 委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 4、监理人的权利 合同范围内的通用权利

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4.1.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4.1.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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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1.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1.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1.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1.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1.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1.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1.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4.1.11 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4.1.12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4.1.13 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6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委托人授权下的权利

4.2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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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公正调解权利

4.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委托人权利

5.1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3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5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6、责任 监理人责任

6.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6.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

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 6.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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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责任

6.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2.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6.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6.2.4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生效

7.1 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开始和完成

7.2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

变 更

7.3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情况改变

7.4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内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

7.4.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7.4.2 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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