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
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
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
员均有约束力。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
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
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成员具有多
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2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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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