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2. 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4. 招标文件的澄清
1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天,下同)前或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3. 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文件应与文本文件内容一致。
14.4. 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4.5. 采用记名形式发布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以招标人挂号寄送的登记为准。
15.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5.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5.2. 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文件应与文本文件内容一致。
15.3. 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文本文件的,视同已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