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
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2.5.
22.6.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7.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则其电子文档与相应的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
22.8. 由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署造价文件的,应提交该签署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则应将加盖协议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本项目造价文件编制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本项目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
(四) 投标
23.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
23.1.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提交相应内容的投标文件。
23.2. 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如下:
23.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23.2.2 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如有);
(3) 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
23.2.3 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3.3. 商务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同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