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
16.2.1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 签署投标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其他资料。
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
(1)、(2)、(5)项的内容。
16.3. 技术文件(不要求)
17. 投标报价
17.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本条款不适用)。 17.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5条的有关要求(本条款不适用)。
17.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详见第5章、第7章和第8章有关规定。
18.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8.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9. 投标有效期
19.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9.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0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0. 投标保证金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