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结合的外贸代理制—我国服装出口方式之选择(7)

2020-12-24 19:17

随着中国的入世以及外贸形势的发展,一次又一次地将外贸代理制的推广摆上议事日程。但是我国现行的服装外贸出口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外贸代理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二章

外贸代理制的概况及现状

第一节 外贸代理制的概况

一、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外贸代理制,至今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8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明确提出在进口方面推行外贸代理制,其意图是“使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把工贸双方的利益捆在一起,提高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这是我国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最早规定,它将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推行的一项制度确定了下来。1987年中共十三大将外贸体制改革的方针明确为“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1991年8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就外贸代理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1992 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2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的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把推行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章第13条进一步明确了外贸代理制。199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针对现行外贸代理制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突破了以往代理的内涵,对外贸代理进行了规范。2003年10月,国务院在作出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时,再次将“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列为改革的重要内容。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外贸代理制的含义

关于外贸代理制这一概念,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定义,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直接代理制,又称佣金代理制,是指代理人(一般是外贸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制形式;第二种形式即间接代理制,又称经纪,是指间接代理人(经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出口商)签订合同,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转承给委托人,但是委托人并不直接承担。这也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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