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的入世以及外贸形势的发展,一次又一次地将外贸代理制的推广摆上议事日程。但是我国现行的服装外贸出口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外贸代理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代理形式②;第三种形式是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主要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这种外贸代理制双方当事人并非完全处于自愿的背景下,而是委托人苦于自己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已才通过外贸公司进出口的。我国现行的出口代理制就属于这种形式,它是我国外贸转轨体制的产物,是以我国外贸经营权审批许可制为基础,并非完全处于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代理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委托人(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国家创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代理人几乎承担100%的风险。显然,三种代理制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以及约束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
外贸代理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商品进出口营销方式,分为进口代理与出口代理两种情况。由于我国对商品进口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客观上使进口代理的推行较为顺利。同时因为我国出口已经形成了比较分散的经营格局,所以出口代理的推行远比进口代理的推行要困难。
尽管我国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已有十多年,但进展却相当缓慢。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在中国外贸领域不仅未能大范围地推广开来,而且代理制在中国外贸出口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目前,代理出口量一般只占我国每年出口总量的3%左右,浙江和江苏两省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出口仅占总额的2%左右,而且很大一部分还不是严格和规范的外贸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制推行效果不明显。相比之下,在美国,约50%的制成品是通过中间商代理出口的;在日本,其代理出口部分大约占全国外贸出口的80%左右;在德国约占30%③。
根据外贸代理制的三种形式,我国现行的外贸代理制显然是属于第三种形式。这种不规范的代理做法,是外贸企业凭借其进出口经营权或是配额,许可证等政策优势,开展出口代理业务,这对将来进一步拓展外贸代理业务是不利的。一旦外贸公司没有了政策上的优势,便会在市场上失去其立足之地。
第二节 我国服装外贸代理制的现状
2005年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总值是1175.3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69%,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15.42%。我国服装出口对我国纺织与服装行业的生存和发展②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社,2001.第135页
③许海峰.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再思考[J].哈尔滨.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4).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