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17)

2020-12-30 00:21

(二)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经过全项目检验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隔6个月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定期检验。

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验合同(附件7)。委托出厂检验中强制管理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和次数由《实施细则》规定。

九、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管理

(一)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印或者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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