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