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