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制定《目录》,分期分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2、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
3、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4、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