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另一较有影响且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家族企业定义是由美国著名的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教授于1997年作出的。[2]他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对家族企业一直掌握大部分的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战略决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从钱德勒的定义看,家族企业并非只局限于家族拥有全部股份和经营权的企业,而是一种家族拥有大部分股权和主要决策权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内学者甘德安等人认为,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主要是看其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力如何。[3]如有一定的控制权,家族成员控制高层管理,即可称为家族企业;如仅持有一定股份,象美国的摩根银行、洛克菲勒公司、杜邦公司及其控股下的通用汽车公司等,家族成员仅为股东,超脱企业经营之外,企业名称虽为家族名,但实质却并非家族企业。曹德骏等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家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中工作,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族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族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4]
台湾学者叶银华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临界控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企业的定义,认为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称为家族企业: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家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5]这个定义比较精确,而且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临界控制权,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会蜕变成公众公司。
储小平、李怀祖[6]在台湾学者叶银华家族企业定义的基础上认为,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表现为一种连续的状况,包括以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可分离的紧密持有形式,到企业上市后家庭成员对企业资产和经济管理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
从总体上来看,人们把某个家族或个人对企业是否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核心元素。并且人们通常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设定最利于自己研究的定义标准。
在诸多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家族企业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家族企业是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密切的私人关系的人们所共同拥有的赢利性组织,包括狭义的家族企业和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狭义的家族企业是指没有公开上市的属于某个自然人或家族所有的私人企业。为了便于本论文的研究,特定本文中的家族企业都是指广义的家族企业,即家族企业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以亲情为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所有权或企业法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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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控制权,并且直接或间接掌握着企业经营权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家族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家族成员拥有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这是家族企业公司最突出的特点; 2、家族企业成员掌握着公司最重要的管理权,控制着公司的运行。这些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市场控制权、重大的经营决策权等等;
3、企业的运行与家族的生活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家族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对于家族成员的情绪,甚至家庭的生活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企业已成为家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4、企业及掌控家族的发展呈现出公众化、社会化趋势。一方面,随着家族的繁衍及股权的继承,股权持有者的亲缘关系日渐疏远,最终趋向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家族企业为了发展壮大,也需不断吸收家族以外的资金,导致家族控股比例下降,这些都会影响家族企业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变迁,使得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力下降,公司的发展也会呈现社会化的趋势。
总的来看,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还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关家族企业定义在理论和经验上仍需要公开辩论,而且客观区分家族企业的方法虽具有趋同倾向,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2.1.2 上市家族企业的界定
随着企业的逐渐扩大和发展,纯粹的私人性质的家族企业会逐渐成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上市家族企业是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充分利用社会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源资本,采取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组织形式。随着家族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必然会达到一个需要借助社会资源来实现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规模,家族企业因此需要决定是否雇佣职业经理人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一旦家族企业开始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会被逐渐稀释,家族仅保留维持控制权所需要的股份,这时候,家族企业就演变成为上市家族企业。
有关上市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很多,La Porta等最先开始对上市公司控制者性质的研究,他们把上市公司划分为股权分散型与控制性两大类,股权控制可以追溯到最终控制者,控制股东的型态可以分为:家族或个人,公共部门,金融机构,股份公司及其他。[7]La Porta等人的研究把确认公司性质和类型的标准定在控制权上,并且提出按照20%的临界控股标准确定上市公司的性质。
依据这一标准,Claessens和Lang发现,在东亚,除日本外,以家族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者的比例在24.6%-71.5% [8];Faccio等发现在欧洲,除英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外,家族股东的比例达到50%以上[9];苏启林等人的研究发现,到2005年末,我国上市公司最终控制者为家族或个人的上市公司数目达到114家,占整个上市公司数目的比例达到9.3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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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家族企业不同于普通上市公司的地方在于上市家族企业增加了家族这一因素,而正是家族的参与深刻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运营。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家族企业的成功实践表明,上市公司有家族的存在未必是坏事,许多上市公司长期都保持着家族的影响,但经营同样非常成功,有的甚至比普通上市公司发展得更加平稳。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如何界定家族在公司中的作用,以扬长避短。
上市家族企业和家族企业的关系如下:
1、上市家族企业是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产物,有公开发行的股票,是上市交易的家族企业。上市家族企业只是广义家族企业的一部分。
2、广义的家族企业包括上市家族企业,如果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是某个家族或个人,并且其拥有的股份达到20%以上,或者虽然家族或个人控股比例达不到20%,但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实质影响,则认为该上市公司是上市家族企业。
2.2 公司治理的有关研究
公司治理原是法律用语,意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以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后来,经济学家在讨论企业的起源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时借用了这一术语,作为契约制度的替代语,即市场是一套治理市场交易关系的机制,而企业是一套治理企业交易关系的机制。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代理人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其决策和行为与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发生背离,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内部和外部互补的治理机制,限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协调双方利益冲突。
关于经营者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勤奋地经营企业的思想,一直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Berle和Means拓展了这一思想[11],认为由于存在利益分歧,经营者会追求自己而非所有者的利益,并且他们把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至于对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更为确切的解释,一个相对普遍被人们接受的界定是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于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此目标和操控运营的手段。
随着公司治理实践和企业理论的发展,公司治理理论也得到很大进步和发展。这种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重视。
按照公司治理的现代观点,公司治理包含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传统公司治理的内容,主要关注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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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产权理论,是所有者在企业内部通过一系列激励合约的等级分解,使代理人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从而在公司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一套制度安排。激励的核心是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公司内部利益主体构成。而广义公司治理除内部治理结构之外,还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公司外部治理主要基于市场竞争理论,通过外部市场体系提供充分的经营信息以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的信息,由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董事会、职业经营者等施加作用和影响,进而形成交易成本低廉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外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对企业的规范与约束来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主要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
从根本上说,公司治理就是通过设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提高经营的效率,同时降低经营的风险,从而实现公司的股东、经理人等重大利害相关者之间激励与约束关系的平衡。其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企业财富创造的最大化,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框架如图2-1所示:
图2-1 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框架体系
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系列针对各国、各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的治理原则。其中,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比如《OECD公司治理原则》、《英联邦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年准则》以及《公司治理的框架文件》等。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国内外对公司治理机制与绩效关系的研究,本文总结出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方面。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结构及职责,管理层约束和激励,信息披露机制,公司控制,法律法规等方面。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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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依据出资额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和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股东持股比例上的差异就决定了股东对公司治理影响程度的差异。大股东尤其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会对公司绩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整个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并承担义务。董事会掌握公司的日常控制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监督、约束、激励管理人员的行为,并在必要的时候替换不称职的经理人员,从而确保股东财产免受损害。因此,董事会的结构、规模、独立性以及议事原则就构成公司治理的主要方面,并且被认为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首要机制。在董事会中占据优势席位就成为公司控制的关键,如果经理人或者控制性大股东对董事会具有主导作用,董事会的作用就会降低。
3、监事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又一个重要机制,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同于美英治理模式的一点。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和监事不得兼任。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要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控制性大股东或者经理人控制董事会服务的,因此是否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是监事会对公司治理发挥正面作用的关键。
4、管理层激励。通过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形式进行激励的实质就是,使得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一致,从而使职业经理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动机和行为得到增强,以此降低股东对经理人进行监督的监督成本,进而提高公司的绩效。
5、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由同一个人担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又一个重要方面。董事长代表企业所有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联系,其主要职责是提供企业发展的整体目标,雇佣重要的经理人,参与战略制定过程,审计企业的整体战略,监督执行该战略的管理人员。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战略,通过设计合适的组织结构,雇佣职业经理负责公司战略的日常运营和管理,领导员工实现企业的绩效目标。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这种职责的分离,导致每个岗位面临不同的治理环境。对董事长来说,日常管理技能是第二位的,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则与管理技能有关。
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积极的影响是,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得到加强,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下降,因此代理成本下降。负面影响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内部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不力,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实践中,企业选择两职分离或合并,主要基于实践经验的结果,但是这方面的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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