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排版稿)(7)

2018-11-24 15:2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家族上市公司,并且家族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资产周转率两个指标均显著大于非家族上市公司。从偿债能力来看,家族上市公司与非家族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上述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明显强于非家族上市公司。综上所述,我国的家族上市公司是一种相对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表4-2 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与非家族上市公司的绩效比较 均值 绩效维度 财务指标 全体上市公司 每股收益 盈利能力维度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收益率 存货周转率 经营能力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资产周转率 流动比率 偿债能力维度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0.0887 -0.047 -0.016 30.30 89.36 0.539 1.676 1.301 0.506 家族上市公司 0.141 0.025 0.016 32.31 97.67 0.553 1.591 1.261 0.475 非家族上市公司 0.083 -0.055 -0.019 12.54 15.72 0.423 1.686 1.306 0.509 -1.997 -2.396 -2.365 -1.021 -2.052 -3.706 0.880 0.424 1.506 T统计量 4.2 家族企业上市前后公司治理结构绩效比较

公开上市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会导致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在上市前后存在很大差异, 从而可能给家族企业经营绩效带来巨大影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身份治理与合约治理的联结; 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外部社会环境的约束条件, 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相配套, 那么极有可能降低家族企业的经营绩效。

证监会于2002 年1 月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份最重要的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几乎涉及了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这些规定其实就是公司能否公开募股的限制性条件, 家族企业上市同样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规则的调整。为了直观地观察家族企业在接受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规则后治理结构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本文选取2007年上市家族公司年报中披露的71家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样本作为比较,比较结果如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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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家族企业上市前后治理结构的比较

治理结构的内容 股份持有者 股权结构 股权的集中度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的规模 领导权的结构 上市前特征 家族成员 高度集中(掌握在家族手中) 家族成员 较小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未分离, 由家族业主担当 非家族成员为主, 但家族、泛家族成员控制关键岗位 家族导向为主 上市后特征 家族成员、外部投资者 相对分散(但多数家族仍掌握控股权) 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 适中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部分) 分离 非家族成员为主, 部分关键岗位对外开放 能力导向为主 经理层结构 经理人员构成 经营者的选择机制

总的来说,上市家族企业由上市之前的家族垄断企业股权、垄断董事会并以家族、泛家族规则为选拔经理人标准的治理结构, 转变成上市之后的股权相对分散、非家族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多数和以能力导向选拔经营人才的治理结构。从形式上看, 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是朝着经典企业理论提出的最优治理结构安排的方向演进的, 但是, 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身份治理与合约治理的联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外部社会环境的约束条件, 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相配套, 那么极有可能降低上市家族企业的经营绩效。

尽管中国的各项制度建设一直在努力向前推进, 但可以肯定的是, 和十五大召开时相比, 目前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机制建设、市场体制完善等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某些领域, 上市家族企业获取竞争性资源的困难甚至还在加大。如果在外部制度环境变化不大的情况下, 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以规范的制度环境为约束条件的转变, 其结果极有可能是损害了企业的适应性效率、决策效率和实际的经营绩效。这和西方国家较高的契约精神、成熟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下的上市公司治理有着巨大的差别,与家族企业上市前的绝对垄断相比, 家族的控制能力还是被大大削弱了。此时, 如果其他股东和董事成员、经理人员不具有合作精神, 而家族伦理无法有效约束, 外部制度环境又不能提供威慑性约束力的话, 那么上市家族企业必然会将精力投入到争夺企业剩余价值, 而不是投入到创造企业剩余价值的活动中。与此同时, 家族企业迫于信息披露和监管压力, 只有放弃原先某些不合法但却不得不做的一些争取发展资源的做法。这样, 企业的整体绩效将可能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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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结论分析

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优于非家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对上市家族企业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提高家族上市公司的组织效率,首先应当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研究建议:第一,在充分发挥家族控制股东治理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关注家族控制性大股东可能有的侵害中小股东的动机和行为,避免在制度上形成新的“一股独大”问题;第二,在积极培养和提升家族成员管理能力的同时,要注意高水平职业经理人的引进,避免家族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第三,在探索发扬我国“泛家族规则”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的同时,要注意家族文化与公司文化的融合,避免以家族价值观凌驾于公司价值观。

同时,促进上市家族企业的发展,还需处理好相应制度环境配套工作,否则可能损害了上市家族企业的适应性效率、决策效率和实际的经营绩效,总而言之,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能否保持高效发展,关键要看公司治理结构能否与我国当前内外部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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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改进

5.1 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扶持与监管并举

政府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理应有所作为。但政府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的介入,不能直接干预到上市家族企业的日常经营。政府可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等制度安排,为上市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提供公共制度背景,降低利益相关者私自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通过《公司法》引导上市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行为,为家族企业搭建外部治理、内部治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通过法规、准则等制度安排具体规范上市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具体运作。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降低上市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

法律法规影响着上市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选择,法律政策的改变往往会增加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产生成本更小或收益更大的变迁选择,进而促进制度变迁的实现。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在上市家族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应提供的法律法规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上市家族企业的私人财产权,不允许他人以任何手段侵吞合法的私人财产;二是要根据上市家族企业新的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如针对部分大型上市家族企业的要求和与公有制经济融合的需要,制定和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

2、在融资方面给予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国民待遇

国家应逐步取消对国有企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公平对待各种经济成分,消除对家族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社会资源自由流动,达到合理配置,在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和人力等资源方面给予家族企业国民待遇。在证券市场融资方面,国家应支持鼓励。在直接融资方面,引导上市家族企业健康的发展,放宽发行债券企业的主体范围,使具备条件的上市家族企业和国有企业具备同等的机会获取社会资源,在间接融资方面,国家应该循序渐进地开放金融系统,一方面取消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鼓励有实力的上市家族企业进入银行业参与竞争。

3、政府还应在文化、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通常认为,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的转换,是经济发展中关键性的制约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外市场都充斥着国际竞争的挑战;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它们不仅要走出省会,还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无论是交易规模的扩大还是交易范围的扩张,人格化的交易都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东方人的文化传统特征是重人情关系,轻法律契约。这样的传统在企业经营发展规模、范围较小时,不失为节约成本的一种方式,但当企业经营发展规模扩大后,则不利于顺利流转,因而增加经营发展中的法律、契约性因素是顺应企业经营扩大化要求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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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天然优势,政府可以促使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或者使其朝着这个方向转变,通过国家的引导,使人们从观念上发生根本性认识和转化,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向着现代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可以节约企业由于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引发的交易成本。

5.2 改善我国上市家族企业股权结构

维持家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让企业有一个“终极所有人”控制企业的发展,对上市家族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但我国家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需要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基本上是由家族所控制的集团公司来控股,这样,家族就极有可能构建“金字塔结构”的家族控制企业系列,通过层层控股,家族以较少的资本控制更大的社会资本,上市家族企业只是家族企业系列中的一环。必要时,家族可以利用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家族企业系列中去,这是亚洲家族企业转移上市公司常采用的手段。[15]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

1、明晰企业产权,积极实现股权结构合理化

清晰的产权是严格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因为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明确投资主体,才能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长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家族企业一定要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让所有者真正到位,而明晰产权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上市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单一、集中、封闭,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公司科学的决策、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无从建立。为改变这种状况,应提高上市家族企业其他家族成员和骨干员工的股权比例,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及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以利于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建立。另外,还应积极引入社会股东,推进股权结构的合理化。

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上市家族企业的决策常由“家长”一人说了算,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专断性等特点,“人治”色彩浓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家族企业要想持续成功、不断发展自己,就必须完善规章制度,克服“家长”决策的弊端,重大决策采用集体决策,建立理性科学的决策机制,要从“家长”个人英雄主义,走向依靠企业家团队、职业经理人团队。强调股东大会最高决策权力及董事会实际决策权力,强化专业化管理,从个人随意性、专断性决策走向权力智慧化,吸纳各方面智慧,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使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决策建立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

5.3 健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建设是公司治理职能发挥的核心环节,健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董事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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