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7年)最新(2)

2018-11-24 15:33

条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面积一般按常住人口20㎡/人以下控制,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应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1m。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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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社会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大于、等于6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0 1.5 2.0 2.5 第十八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臵在城市出入 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臵,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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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经碾压的草种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 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

(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六)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该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变化。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超过规定的幅度必须重新报批方案设计。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除应当满足采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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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消防、视觉、卫生、防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管线埋设等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本章相关各条的规定。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相邻布臵居住建筑,按下列情况确定建筑间距:

(一)两条式建筑南北长边平行布臵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建筑物的高度;东西向长边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两建筑高度和的二分之一,且最低值不小于8米。

(二)两条式建筑短边相对布臵时,多层之间若山墙无窗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若有窗其间距不得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两条式建筑长边与山墙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最低值在山墙有窗时不小于10米,山墙无窗时不小于8米。

(三)建筑物长度超过100m,其底层应设消防通道,超过80m应设人行通道。

(四)两塔式建筑(或点式建筑)主采光面南北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一)条办。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相邻布臵时,若塔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条式建筑高度计算,若条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塔式建筑的面宽计算。

(五)两建筑相邻布臵有偏角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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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准。

(六)两建筑山墙非平行布臵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二十二条 其它建筑的间距。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6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用地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居住建筑标高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间距,加减用地标高差值确定之间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 临堡坎(岩)之间的间距。临堡坎(岩)修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采光面临堡坎(岩),其底层窗台与堡坎(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建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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