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旧城区:嘉陵片区;新区: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 2、建筑用地面积: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3、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
5、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规划范围控制线。
6、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8、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9、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臵的控制线。 10、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1、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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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2、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3、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4、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6、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7、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8、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9、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0、单元式办公建筑:指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单元尺寸组成,并带有专用卫生间的办公室的办公建筑。
21、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臵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22、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3、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24、商办综合建筑: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25、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6、一般旅馆建筑: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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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28、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29、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30、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31、单幢住宅:指四周不与其它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32、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建筑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33、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真(%)。
34、地面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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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 算 规 则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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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广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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