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面临堡坎(岩),其间距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预留。相邻地块之内的建筑间距按公平分摊的原则各承担二分之一,先行建设的建筑距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间距的0.5倍。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区内建筑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间距,原则上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间距,确有困难的地段其间距也不得小于规定的0.8倍。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后建筑间距。旧城改造中道路拓宽造成临街建筑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缩小后建筑间距不得小于规定的0.5倍,并应满足消防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相邻地块建筑的连接。旧城改造中,因街景建设、土地利用需要,相邻地块内的建筑在满足消防抗震规范,相互协商一致,且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连接,连接后的面宽按整幢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红线。临城市道路修建一般建筑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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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20米以下宽度道路后退2米,临20—30米宽度道路后退3米,临30—50米以上宽度道路后退5米。临城市景观大道退道路5—10米。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建筑物计算高度大于30米时,临道路后退距离按一般建筑标准的2倍—3倍,及以上标准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三十一条 道路转弯处建筑红线退让。位于道路交叉口和道路中的转折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对公共设施的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设施、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臵应符合下列退让规定。
(一)建筑物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阳台、地下室、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后退红线。
(二)出入口车道变坡线、小区(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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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雨蓬、挑檐、招牌、空调外机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净空高度小于4.5米时,不得超越建筑后退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4.5米时,可适当超越建筑后退红线,出挑宽度不大于0.8米,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第三十四条 建筑后退高压线,按下表执行。
线路高压 建筑物退让距离(凸出部份) ≤10KV 3.0M 10KV-110KV(不110KV-220KV 含10KV) 5.0M 7.0M 建筑后退高压线
注: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
第三十五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且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米。
第三十六条 建筑后退铁路红线距离。临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除铁路管护必要的建筑物,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高大建筑物、高大构筑物和可能涉及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距铁路外侧铁轨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临公路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临公路修建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除按交通设施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高速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肩外缘不少于50米;
(二)临一级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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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二级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不少于10米; (四)临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不少于6米。
第六章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般按以下建筑风格进行设计:
(一)嘉陵片区、皇泽寺、乌龙山片区:以中国传统建筑风格为主;
(二)东城片区、南河片区、西城片区、则天片区: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三)宝轮、三堆、荣山、元坝:根据规划情况,确定相应建筑风格。
第三十九条 重点地段建筑风格:①嘉陵片区上、下河街沿嘉陵江地段、皇泽寺周围、上西则天路沿江地段应体现传统建筑风格;②南河两岸建筑应体现现代建筑风格;③其它重要地段(广场周围、城市出入口)按详细规划制定的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十条 建筑色彩一般居住建筑以浅色调为主,其它建筑根据建筑风格、建筑性质和建筑所有环境位臵和依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具体制定建筑色彩。
第四十一条 建筑形式和体量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地段环境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临街、临河建筑和重点地段的建筑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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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区内一般民用建筑为6层,层高为2.8米,超过6层建筑高度,均应设臵电梯。
(二)临广场建筑其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控制:1≤D/H≤2,D为广场宽度;H为建筑物高度。
(三)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凤凰山公园、乌龙山公园、南山等周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1米,所建位臵不得遮挡各区观看标志性建筑的景观视线走廊。
(四)各片区内其它地段建筑高度根据城市详细规划制定的高度进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和临主要道路的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地段的高层建筑,必须搞夜景观设计(灯光效果设计)和广告位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报批,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
第七章 绿地、景观控制
第四十四条 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广元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四十五条 集中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平0.7米。
第四十六条 屋顶平台绿化,提倡鼓励建筑物搞好屋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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