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三、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五)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国税发?2009?82号) 2征税对象及税率 2.1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2税率
一、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低税率:低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5应纳税额
5.2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