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6)

2018-11-24 18:32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主要内容: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发生服务费用,满足两个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一是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二是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7.2关联关系和关联申报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四种关联交易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三)融通资金; (四)提供劳务。 三、关联申报范围和内容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九张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

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五、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

凡是纳税人有关联方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都应报送关联关系表(表一)、当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

表(表七)。

1.关联关系表(表一)中关联方名称按以下要求填列 关联方为外国居民公司的、无准确中文译名的、以英文全称填列。

2.关联关系表(表一)中纳税人识别号按以下要求填列 关联方为个人的、中国居民以身份证号填列、外国居民以护照号填列。关联方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以税务登记号码填列。

3.关联关系表(表一)中关联关系类型按以下要求填列 关联关系类型以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多项选择、按字母填列。 4.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中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和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选择、按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5.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应注意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 6.融通资金表(表七)如果借款方为非关联方、担保方为关联方的情况下、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同为担保方。 有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或者虽然未实际收取价款但是实质性业务已经发生并且根据合同、协议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或凭证的金额、或者虽然未实际支付但是实质性业务已经发生并在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金额作为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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