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3)

2018-11-24 18:32

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财税[2008]130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七十六条) 6源泉扣缴 6.1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条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6.2.征税对象 6.2.1股息红利 一、股息红利的概念

股息红利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

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二、具体规定

(一)非居民股东取得H股股息的处理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自行申请或委托申请并提交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退税。(先扣税—申请—审核—退税)

(国税函?2008?897号)

(二)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税后利润免征预提税的政策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税函[2009]394号)

(四)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国税函[2009]173号) 6.2.2利息 一、利息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利息的两项特殊规定

(一)对于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而将房屋赔付给债权人、对债

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中含有利息的、应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应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利息的减免税优惠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等。

优惠贷款:优惠利率水平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条例九十一条)

(三)税收协定列举的免税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如韩国输出入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等等。 6.2.3租金 一、租金的概念

指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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