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5)

2018-11-24 18:32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包税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八、减免税与税收协定

按照税法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九、扣缴问题处理

(一)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国税发[2003]4

号)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三)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十、异地申报问题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

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清算问题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时、应准确填报?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清算表?、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退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9]3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7特别纳税调整 7.1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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