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2015.5.30)(3)

2018-11-26 22:12

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②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③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

(5)注意事项:①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②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辅导期业务报告

对于2012年8月1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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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业务流程:

·贸易信贷业务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贸易融资业务

(1)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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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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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买卖合同或协议;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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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

(1)合同或协议;

(2)证明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材料。

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出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1)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4)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具体内容、影响金额、影响情况),以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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