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2015.5.30)(5)

2018-11-26 22:12

②买卖合同;

③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B类企业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上述(1)内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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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运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②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③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登记,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运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 ②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③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9.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提交:

(1)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

号);

(2) 收汇凭证;

(3)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其他业务登记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提交: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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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六)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业务流程:

1.B类企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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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业务流程:

a.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对于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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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所有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均需具备上述规定条件。

b.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c.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d.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e.企业应在开立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首次登记时提交,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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