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2015.5.30)(8)

2018-11-26 22:12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 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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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申请材料:

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

3、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外汇局审核后出具核准文件。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还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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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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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及时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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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业务流程: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然后凭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个人的提钞用途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规定\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法规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办理流程:

出境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人员携带相应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向出境海关出示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验放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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