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业务表格:《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五)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六)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详见附件之表七)
2.后续开户登记
业务流程:
1. 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 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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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原有《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的补充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1.对于存在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或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2.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重新登记境外账户信息或修改原境外账户登记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 相应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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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1.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拟存放境外规模);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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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业务流程: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需提交:
(1)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的成员公司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提供);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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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业务流程:
1.A类企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情况。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和各成员公司分别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自身通过主办企业境外账户发生的月度收支信息。
3.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5.注意事项:(1)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办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申报。(2)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4)C类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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