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4-23440426,024-23440551,024-23440407 业务表格: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三) 《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四)
(五)登记管理
业务流程:
1.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4)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 (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 (6)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7)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 (8)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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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提交申请材料: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②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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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8)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9)注意事项:①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7)注意事项:①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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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3.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②错汇款退汇;③海关审价;④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⑤)市场行情变动;⑥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额度不足证明材料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④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⑤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⑥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⑦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⑧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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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②错汇款退汇;③海关审价;④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⑤)市场行情变动;⑥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额度不足证明材料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 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④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⑥外汇局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5.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1)B类企业超比例转口贸易收支登记: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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