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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1.医药制造业 22.化学纤维制造业 23.橡胶制品业 24.塑料制品业 25.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26.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8.金属制品业 29.普通机械制造业 30.专用设备制造业 3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3.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3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35.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37.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886.10 6033.80 238.81 6.44 3.96 3.96 842.61 1924.39 132.72 750.00 957.29 30.83 443.00 806.02 30.84 854.04 2040.59 60.46 2757.65 3671.10 178.61 4058.95 5600.65 271.11 4.38 7.84 5.50 4.19 7.51 7.25 6.90 3.22 3.83 2.96 4.87 4.84 6.90 3.22 3.83 2.96 4.87 4.84 1270.87 2260.62 82.42 5.62 3.65 3.65 905.33 2635.49 81.43 1447.54 3222.11 133.99 945.55 2158.28 80.68 2529.44 6220.46 235.70 1475.10 6099.90 172.82 1964.10 8899.51 217.94 269.38 933.23 26.49 3.44 4.49 4.38 4.07 2.89 2.21 2.89 3.09 4.16 3.74 3.79 3.39 2.45 2.84 3.09 4.16 3.74 3.79 3.39 2.45 2.84 12141.14 7712.33 568.80 15.74 7.38 7.38 307.20 252.31 8.23 986.76 324.09 19.15 12.18 30.45 3.26 5.91 7.26 9.91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2)》第71、73、75页。
图4 调整后不同行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固定资产净值状况(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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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25201510501471013161922252831343710元销售收入固定资产使用额增值税税负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2)》第71、73、75页。
再将数据较特殊的行业——木材及竹材采用业(6)、烟草加工业(10)、医药制造业(21)和化学纤维制造业(22)排除在外,以剩余的33个行业的数据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lnY=0.3459+0.6699lnX
t=(2.8505)(9.8457) r=0.7577 校正r=0.7499
回归结果说明就剩余的33个行业而言,增值税税负与每10元销售收入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存在以下关系:每10元销售收入占用的固定资产每增加1%,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就增加0.6699%,上述二指标的折线图见图5,表明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与固定资产占用存在较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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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25201510501471013161922252831每10元销售收入占用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税负图5 调整后33个行业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固定资产净值状况(2001)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2)》第71、73、75页。
(2)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对技术进步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对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有严格的一刀切规定,但是众所周知,工资从根本上是个人能力的体现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因此,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力,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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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必然较高。由于技术较先进的产业(如高技术产业)及智力咨询产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所需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较高,因而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相对于那些技术水平较差、劳动力平均工资也较低的产业而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必然使其承担更高的所得税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3) 我国的税式支出政策对技术进步的鼓励尚显不足
我国的税式支出政策对技术进步设置了部分鼓励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型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其实际发生额的50%;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其自产的集成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等等,对于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我国技术进步税式支出政策的鼓励范围较窄。我国技术进步税式支出政策相对其他国家而言项目较少;对纳入优惠范围的纳税人要求严格,或者是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企业,或者是购买国产设备,或者是对特定销售收入比例等多项指标有严格的规定,且申报手续复杂,以至在某些地区出现因拖延而难以落实的情况。其次,我国技术进步税式支出政策的力度较小。如上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等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仅适用于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据实扣除,且盈利企业的加计扣除数额若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且不准后转,而其他国家如美国,其《R&D减税法案》规定,企业可以从第1个纳税年度起,15年内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或尚未用完的R&D免税额度。再次,我国技术进步税式支出的形式较单一。我国对技术进步的鼓励除低税率、减免税外,其他形式虽也有所采用,但使用的频率不高。多种形式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优惠退税、准备金制度等的使用较少,影响了税式支出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 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 降低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
如前所述,过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会降低投资收益率,阻碍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从而降低资本数量;还会提高政府消费和投资在总消费和总投资中的比例,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可能因扭曲消费需求结构和投资需求结构而最终扭曲产业结构。因此,适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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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是非常必要的。降低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 适当降低主要税种税率
我国的重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大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高水平,尤其是增值税,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所以若换算为消费型其税率将从目前的17%上升到23%—24%,因此,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税率应当适当降低。
2、 清费立税,降低“费负”水平
清费立税,杜绝收费越位现象是降低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的关键步骤。如前所述,我国的规范宏观税负(小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我国之所以大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差距巨大,其原因就在于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泛滥。而我国收费泛滥的制度原因在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失当以及规范税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的规范税收体系尤其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导致中央和地方的规范税收收入都不足,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几乎无权对地方税体系进行调整,而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欠缺,地方政府的财力与其事务范围严重不对称,中央政府又无力进行足够的转移支付,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各种基金、收费的名义征收实际上的地方税。而由于收费的收取、使用等方面的缺乏监督,进而造成收费四起、合规收费与违规收费并存,“费负”与“税负”势均力敌的局面。因此,要降低大口径宏观税负必须清理收费。对于收费的清理,首先应辨别收费的性质,对于既不合规又不合理的收费应取缔,对于有一定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主要用于公共支出的准税收性质收费并入税收,但应适当确定其税率。清税立税后,由于杜绝了过多的收费管理费用和因缺乏监督而导致的收入的挪用、浪费,收入的使用效率将大大提高,因此,新的宏观税负必将低于原有的大口径宏观税负。
此外,清费立税还必须有适当的制度保证:第一,必须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以使地方能够根据当地的税源、负税能力和公共支出状况,对地方税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必须适当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给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以更多的财力,以使其有与其事权范围相称的必要的规范财力。否则,收费的清理成果只能是暂时的,无法长久保持。
(二) 完善税收体系 1、 完善现有税种
(1)完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完善除应适当降低其税率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尽快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以避免生产型增值税所引发的对产业结构转变的逆向调节。第二,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使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以尽量减少增值税对小企业的事实上的歧视,鼓励私人投资。
(2)完善消费税。第一,应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酒精、汽车轮胎等投资品剔除,将娱乐业、奢侈性服务业、“极品”商品、部分高档保健品等纳入。第二,适当降低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以鼓励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制造业的发展。
(3)完善营业税。应适当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以避免因过高的税收负担而阻碍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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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企业所得税。第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式下,全部取消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可能会对吸引外资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以适当的削弱还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应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在对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的一般基调下,对外资的特别优惠给以特殊规定。第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规定。可以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整体调高,如调整到2000元,以降低平均工资较高的产业的所得税负担,也可结合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智能性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产业单独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或允许其工资费用据实扣除。第三,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规定。对于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开支,应当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对于某些技术进步较快的产业,甚至可以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以提高企业进行职工在职教育的偏好。
(5)完善个人所得税。第一,应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当前的工薪和消费状况,应将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2000元。第二,应将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将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等合并课税,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分类课税,并适当降低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使劳动所得的总体税收负担一方面不高于非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而言,其税收负担应不高于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6)完善其他税种。第一,停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数额均较低,2002年土地增值税仅为20.51亿元,财政意义并不大,但是由于其课征针对性较强,课征面较窄,因而对特定行业(房地产)的影响较大。因此,停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在财政上应当是可行的,而停征二税后,对我国的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第二,降低车辆购置税税率,以促进汽车制造业的发展。
2、 结合清费立税,设置新税种
(1)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对于拉动消费、促进劳动力在产业间的顺利转移、降低劳动力增长速度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应首先在城镇开征社会保险税,将已有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险收费纳入税收轨道,以提高征收率,降低管理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待条件许可时,再逐步将社会保险税的课税范围扩展到农村。
(2)开征燃油税。将养路费纳入燃油税,使得个人用车不必再不论使用情况如何均定额缴费,以降低个人用车的使用价格,提高个人购车的欲望,促进汽车消费需求的提高。 (3)开征教育税。将目前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教育收费合并,开征教育税,并根据教育支出的需要适当确定税率,以保证教育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税式支出政策 1、 调整税式支出的优惠取向
应尽量淡化税式支出的所有制取向;对于优惠的地区取向则应作适当调整,应由重发达地区转向更重欠发达地区,即减小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力度,相应增大欠发达地区的优惠力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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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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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将产业差别作为确定税式支出政策的主要取向,目前应主要对高技术产业、具有支柱作用的产业、急待发展的新兴服务业、能够为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产业、能够有效提高投资率的中小企业等给以重点优惠,对于其他产业及企业则不论其处于哪个地区、不论其所有制如何,均应慎重提供优惠机会。
2、 加大税式支出力度
虽然并非优惠越多越好,但我国当前的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过小。因此,当前首先应当适当扩大优惠范围,放宽对优惠对象的条件限制,使得不同所有制、不同盈利状况的企业均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优惠。其次,应尽量简化优惠的审批手续,以在降低纳税人成本的同时,促进税收优惠的尽快落实。
3、 优化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作为国家税收利益的放弃,同财政支出一样,也应当考虑成本效益问题。由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优惠退税、准备金制度等间接税式支出方式的针对性较强,使用较灵活,因而其成本收益比较大,效率较高。我国应改变目前过多使用实施较简便但针对性和灵活性较差的减免税和低税率方式的现状,结合产业政策,较多地采用间接税式支出方式。
主要参考资料:
(1) 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 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结构效应》,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苏东水主编:《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 龚仰军:《产业结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1997年度中国投入产出表》,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年版。
(6) 朱之鑫主编:《国际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7)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8) 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编:《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年版。
(9) The World Bank:《2002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10) Petrakos, George C, 1997,‘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the European
Union’,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 vol.35, no.2, pp.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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