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稳妥高标准地发展焚烧技术,逐步提高焚烧处理比例
根据处理技术适用性的分析,焚烧技术最适合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且符合漯河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发展环境。因此,应在漯河尽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改变现状以采用填埋技术为主垃圾处理方式,逐步提高漯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比例。
(3)审慎、适度地采用堆肥技术和厌氧发酵技术
由于堆肥产生的堆肥产品肥效一般,导致堆肥产品市场前景不好,制约了在漯河市的广泛应用。应在市场需要、价格允许、肥效较高的前提下,适度推广堆肥技术,但应严格把握好一个度,避免盲目上堆肥项目。而厌氧发酵技术现状在国内尚无成功应用先例,应在积累经验、培育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地发展。
(4)以焚烧和综合利用为主,填埋和其他处理技术为辅
提倡社会、单位、个人及环卫作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回收,最大化实现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减少生活垃圾进入处理设施的总量。生活垃圾运至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后将优先进入焚烧厂进行处理,仅在焚烧厂处理能力不足以消纳清运的生活垃圾以及在焚烧厂检修期间,方允许生活垃圾优先进入卫生填埋场处理。卫生填埋场仅作为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和填埋焚烧底渣之用,尽量减少原生垃圾进入卫生填埋场,填埋场中已填埋的垃圾也可开挖、筛分后重新焚烧处理,最后填埋场中将仅有焚烧灰渣而没有原生垃圾。
7.3.3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通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适用性分析,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策略,结合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完善各种垃圾处理设施,将漯河市陈岗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成为将分选回收、焚烧发电、高温堆肥、卫生填埋、渣土受纳、粪便处理、渗滤液处理等诸多处理工艺集于一身的环卫综合处理基地——环境园。
漯河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3-2030)·说明书
(1)2020年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生物处理(10%)沼气发电、堆肥产品焚烧转化成能源(50%)城市供电分类收集飞灰送安全填埋场焚烧灰渣(7.5%)部分灰渣用作路基材料卫生填埋(40%)(2)2030年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生物处理(15%)沼气发电、堆肥产品焚烧转化成能源(80%)城市供电分类收集飞灰送安全填埋场焚烧灰渣(10.5%)部分灰渣用作路基材料卫生填埋(5%)23
7.4粪便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7.4.1粪便收运处理策略
城市粪便收运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策略:
①利用城市污水管网,将城市粪便送往城市污水处理厂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通常也称为欧美模式;
②通过化粪池将城市粪便进行生物化学处理,然后将分离出的粪渣污泥,通过吸粪车收运后送往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可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及农田施肥,通常也称为日本模式。
判断采取欧美模式或日本模式的关键在于城市污水管网是否完善。即在城市污水管网相当完善的城市应采用欧美模式,此时不仅可节省下粪便收运的成本,而且粪便的混入还可提高生活污水的可生化性;而在城市污水管网不甚完善的城市则以采用日本模式为宜,此时需要建立城市粪便收运系统,将城市粪便收集后送往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好氧堆肥工艺。
漯河市现状排水体制除高新区及一些新建地区实现雨污分流外,都是合流制。依据总体规划,随着漯河市的发展以及雨、污水分流管网的完善,城市的排水体制逐渐建设为完全雨污分流制。到规划期末城市污水排水体系完善后粪便污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处理。
在漯河市向完全雨污分流制过渡的过程中,需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吸粪车将粪便由化粪池收集后运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置。处置后产生的废渣须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其处理效果的卫生标准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7.4.2化粪池规划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污水管网完善、污水达标处理率达80%以上的城市,可以不用再建设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因此,在污水管网完善的区域不再建设新的化粪池,并逐步拆除原有的化粪池;在污水管网尚不完善的区域仍需要建设化粪池的区域,可考虑将现有化粪池改造为粪便产生量低的新型化粪池,具体方案如下表所示。
漯河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3-2030)·说明书
漯河市化粪池改造方案一览表
近期
远期
区域
有排水管网
无排水管网有排水管网无排水管网新建小区及公厕不建化粪池建新型化粪池不建化粪池不建化粪池老区及已有公厕
拆除化粪池
不拆除化粪池
拆除化粪池
不拆除化粪池
新建的公厕、单位及住宅的化粪池必须建造三格化粪池,经初级分散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化粪池周边应设宽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米的间距。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②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7.4.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
规划在现状马沟污水处理厂内,新建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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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
7.5.1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原则
①加强环卫部门对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收运处理过程的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统一安排消纳处理。
②建筑垃圾可参照国外推广绿色建筑工地的经验,将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将从目前的单一填埋过渡到分类处理,逐步提高材料回收利用的比例。
③余泥渣土由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负责处置。
④有毒有害垃圾和有机垃圾不得进入余泥渣土受纳场,以免造成二次污染和影响回填工程质量。
7.5.1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策略
(1)制定建筑垃圾处理策略,利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土地回填替代填料
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惰性物料和非惰性物料两类。其中的惰性物料包括基坑土、碎石块、混凝土块、砖瓦碎块等,由于具有的污染性相当小常作为土石方的替代填料。漯河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未来15年内将进行大量的城市建设,填料需求量十分巨大。因此,在规划期内应逐步制定完善建筑垃圾处理策略,利用惰性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土地回填替代填料。
(2)设置余泥渣土受纳场,保持长期稳定的建筑垃圾填埋能力
任何建筑物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建筑物最终都会变成建筑垃圾,因此建筑垃圾的产生不可避免。而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土地回填替代填料受工程工期、运输距离和环保要求的限制,并不能消纳所有的建筑垃圾。因此,余泥渣土受纳场是城市必不可少的环卫设施之一,应在城市建成区周边设置足够数量的余泥渣土受纳场。
(3)建设综合利用设施,积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
从理论上分析,除了少量有毒有害成份以外,所有的建筑垃圾都可以转化为有用资源。例如,废混凝土块可作为生产再生混凝土的骨料;废屋面沥青料可回收作为沥青道路的铺筑;废竹木可作为燃料回收能量。目前,限制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主要因素是技术不成熟和成本过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意义将越来越凸显。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将是漯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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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规划
建筑垃圾的组成一般较为固定,参考香港环保署统计数据——“香港惰性物料一般占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的七成以上”,取漯河市建筑垃圾中惰性物料占产生总量的80%。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分拣出有用材料,实行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有毒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监督,谁生产谁处置;可回收垃圾进入城市废品回收系统;易燃垃圾送垃圾焚烧厂;剩余部分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漯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
部分回收利用(20%)惰性部分(80%)综合利用制造建材(40%)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土地回填(20%)非惰性本部分(20%)卫生填埋(20%)7.5.4建筑垃圾处理场规划
利用现有陈岗垃圾填埋场,负责处理中心城区的未资源化利用部分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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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余泥渣土收运处理规划
余泥渣土可用于城市建设中的回填工程。产生余泥渣土的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市环卫部门申报处置计划,并委托环卫部门的专业清运队伍到指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不得任意处置。
7.5.6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
1.余泥渣土受纳场仅接受建筑施工、挖方等工程多余的土方。余泥渣土处置应与城市建设用地回填工程系统统一规划,满容后用作城市建设用地。
2.中心城区余泥渣土受纳场由市建委确定,国土部门负责划定。市环卫部门应在原有厂场址满容前一年提出申请,由市国土局负责选择新的场址。7.5.7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管理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处理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环卫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外公布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受纳场所,实行施工现场收取卫生保证金制度,即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交纳一定数额卫生押金,若在施工过程中改造成道路污染或乱排放,则从押金中扣抵违章处罚费和清运费。凡文明施工的应命名为绿色建筑工地,竣工后退返卫生保证金。
(1)施工工地
按规定办理渣土排放证,工地路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有冲水槽及冲洗设备,有专人(2人以上)清扫保洁,工地路口无污染。
(2)临时受纳场
按规定办理临时受纳证;禁止受纳生活垃圾和其它垃圾;道路两侧受纳场路口要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有冲水设施,有专人(2人以上)清扫保洁。受纳场路口无污染。
(3)运土车辆
渣土运输资质证和准运证齐全,车辆要加盖,运输渣土不超高超载、沿途洒漏,车轮不带泥出工地路口,按指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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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8.1规划原则
(1)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3)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处理和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赢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
(4)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环卫公共设施设置现状进行综合确定。
(5)小型环卫公共设施的场点、规模、占地等内容在城市用地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中另行确定。
(6)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由政府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7)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需改建或迁建的,必须经环卫部门审批,要严格执行“先建后拆”制度。
8.2公共厕所规划
8.2.1公共厕所设置原则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附建为主、寻找方便、因地制宜、建改并重、卫生适用、以人为本、等级超前、有利排放、环境协调、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8.2.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相关规定,漯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如下:
漯河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3-2030)·说明书
漯河市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一览表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座/km2
)备注
居住用地(R)
3~5
旧城区宜取密度指标的高限,新区宜取中、低限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医疗卫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5),以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4~11
生用地中的商业设施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取密度指标的高限;其他人流稀疏区域宜取底限
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社会停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G)5~6
车场(S42)以及绿地(G)中的公园用地(G1)、广场用地(G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
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1~2—
注:1.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3.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8.2.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
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相关规定,漯河市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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