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章制度篇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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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建总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建党字〔2010〕57号),要求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大项目部)。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两级领导班子、各部门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司两级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企业文化中心等部门正职组成。纪委书记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纪检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大项目)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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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大项目)领导班子,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大项目)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直属大项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立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四)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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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透明;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以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有业务处置权的部门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
(五)加强对部门、分支机构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和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履行职责,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公司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委监察专题汇报,及时指导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党委,每年不少于一次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并对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听取专题汇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本单位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汇报,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组织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纪检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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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业情况,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带头进行述职述廉,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班子成员拒腐防变能力,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落实到位。
(五)负责本级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抓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督促、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中建总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与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支持并指导开展本单位的党务效能监督和效能监察工作。发挥企业大监督体系的作用,注重形成企业内部执纪监督工作合力。
(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直属大项目)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配合主要领导推进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二)加强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和督察,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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