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三公司廉洁从业手册(2)

2018-12-04 21:53

(三)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领导和参与对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每年要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况。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要求,拟定出符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挥职能优势,与相关单位、部门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每年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专题报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典型案例通报,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四)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贯彻落实领导人员勤政、廉政、优政规定。积极开展党务效能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与建议。

(五)及时参加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职责范围内人事任免的考核。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各牵头部门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本单位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步工作,督促工作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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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有中建特色的惩防体系提供基础资料。

(七)具体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八)对纪检监察系统和纪检监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案件协调、查处和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查处违纪违法人员,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十)办理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党组织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交办和需要协调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总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纪委负责公司总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包括直属大项目部)的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部门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在部署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内容,结合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从企业实际情况和部门特点出发,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达到的主要目标、目标落实责任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完成的具体时限等。在此基础上,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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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采取逐级负责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公司纪检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数由考核组评分和群众评分,按权重综合计算得分,考核组为60%、群众评议为4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综合得分优秀为90分(含)以上、良好为80分(含)以上、合格为60分(含)以上、不合格为60分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表的内容,应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具体业务工作的不同各有侧重,并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包括直属大项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党组织,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本单位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报告一次。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各分支机构党组织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向公司党委和纪委监察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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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分支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资金、市场营销、劳务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规定、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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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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