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重一大”决策表决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决策时可以试行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
(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党委、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委应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公司纪委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巡查。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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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民主防控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民主监督,应当以领导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对象,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公司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整合职工代表大会,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
第二十五条 要按要求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规范民主监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二)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要将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专题报告。公司党委、纪委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等。对违反制度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各单位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落实和维护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应根据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应作为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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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问内向工会反馈。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诉求,尤其是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制度安排等方面,应全面准确收集并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代表职工对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为职工代表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规范和深化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要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事中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步骤实施党务公开。凡是企业党组织重大决策、党务干部任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推荐、领导人员奖惩、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都应当通过党务公开栏、局域网、会议、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要按照方案制定、预先审议、实施公开、评议反馈、落实整改、建档备查等步骤实行厂务公开。凡是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应公开。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党员、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企业党委、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民主监督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完善公司民主监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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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主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企业廉洁从业专项监察
第三十五条 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是监察机构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专项监察。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制约有效的要求,深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提高执行力专项监察。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领导人员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吃拿卡要、软弱涣散、推诿敷衍等影响执行力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十五个不准”管理要求的专项监察。围绕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照“十五个不准”要求,是否有越权、越位、不到位,容易产生腐败的不规范行为。
(五)开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项监察。综合信访举报、内控检查、腐败迹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分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收受礼品礼金、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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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廉洁从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在实施专项监察中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与专项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查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廉洁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监察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协助和配合。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提出专项监察立项的指导意见和计划,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立项报告和计划。
(二)实施准备。成立企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正式公文通知监察对象。
(三)组织实施。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按照调查了解、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拟定监察报告等步骤,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四)监察处理。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当针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拟定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监察对象,并责成整改。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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